放假了!理论上是从下周一开始,事实上今天已经兑现。因为今天不必考虑明天,明天不必考虑后天,从今往后28天,不必按时上班,无须正点到场,晚上可适当迟睡,早上可适时晚起,有人约可不必担心与公干犯冲,想去何处基本能点火即走。
心情骤然放松。放松,才真切体会到何谓放假。
这些年,陆续飘进耳道的是,一年两个假期,上方总有“学生放假,教职工轮休”一说,亦强调此说有所本。就引发好奇及至好事,随手查了几家大学的说法,发现竟然有“教师放假、行政人员轮休”(湖南工学院)、“学生放假,教职工轮休”(华中科技大)、“教师、专职科研人员在完成学期结束工作和下学期开学准备工作前提下,由各学院、各单位安排假期休息。机关和校直属部门从……起开始轮休”(上海师大)等不一的说法。
尤以上海师大那提法最严谨。它将“专职科研人员”与“教师”归为一类,认定仅此类人员可“休息”,但前提须得是“在完成学期结束工作和下学期开学准备工作前提下”。言下之意是:工作没做完者免谈。至于两类人员之外的“机关和校直属部门”员工,恐怕就只有“轮休”的份儿了。
上海师大的说法虽严谨,但也忽略了一个问题:在大学里,通常被叫做“教职员工”的人,是否本身也得分“休息”和“轮休”?换言之,放假于大学里的所有人,是否休息权相等?
欣喜在川大锦城学院的寒假通知中,发现真还有高人。该校寒假通知有如下文字:“按照《教师法》的有关要求,教师享受寒假的带薪休假”,“职工原则上不放寒假”。点赞该通知的起草和签发者心中有法,他们想得起假期休息或轮休,得依法办事或照章行事。
于是被导引去读《教师法》。果然,在该法第七条第四款中见到:教师“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井民说此话时,《教师法》刚过正式实行(1994年1月1日)二十周年。此法由全国人大常委通过,位阶高于此后国务院颁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但恰恰又是《条例》,对学校教职工在假期中的休息,给予了进一步的明确。
在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第二条中,有如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然而事实是,各类学校一直实行的寒暑假制度,教职员工享受的寒暑假的休息天数远远超过《条例》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因此,《条例》第四条又规定:“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明白了,各类学校的教职员工,都享受超过《条例》规定时限的“带薪休假”。只是这样的休假,被学校安排在一年的两个假期里。当然,由于校内岗位的不同,有些人假期无休,有些人假期少休,有些人假期多休,甚至有人假期全休,安排权交给了学校自己,教育部门没有专门的规定。但假期享受休息的权力,显然是属于教职工全体。
顺便提一句:如果真有人因为两个假期都完全无休,或虽有休但时间不及“带薪年休假”的规定,理论上他是可以提出行使自己的那个法定权力的。而真要那样,因学校工作的节奏或特殊性,恰恰又是很难安排的。所以,寒暑假期间,能休则尽量让其休,哪怕是“轮流着休”,不啻是最明智的选择。
于此悟到,“休息”与“轮休”,其实已经没有言词原意的所指。自由休息,自主休息,安排休息,轮流休息,都是休息。只不过,“自休”的休息时间通常长些,自由度也高些,“轮休”的休息时间一般短些,自由度也低些。但肯定,都不会短于《条例》关于“带薪休假”的规定天数。
有意思的是,世间千万行,为何偏偏学校的教职工要休息得长一些呢?进一步问,为什么偏偏学校要一年至少集中休息两次呢?
一种流行的说法,是主要为学生考虑。因为学习是件十分痛苦的事情。这种痛苦就在于,正值人生最自由年龄段的学生,自由的天性被繁重与沉闷的学习所剥夺。因而必须有集中的释放时间,否则真要把他们闷出身心问题。换言之,放假,是学生的生理和心理的必须。
另一种说法是,老师也需要休整和充电。前提是教学,这里仅指负责任的教学,也是件十分痛苦的事情,得有充分的备课,充足的吸纳。此外,周而复始地上课,也是件令人十分疲劳的事情,得有时间来消除。这么说来,放假对于老师来说,也是发端于身心的内在需求。
当然,如上所说,似也不能完全证明学校放假的独具意义。但至少,世界范围内无一行业若学校,不分民族与文化的差异,不约而同地都有固定的、偏长的、在行外看来甚至羡慕的假期,内中肯定有远比言说更充分的理由,或更强大的生活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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