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新浪看到这则新闻《严宽或遭公司千万索赔
经纪人称有误会》,照我看,经纪公司向严宽索赔千万还算轻的了,干脆向严宽索赔一个亿才能补偿这个巨大的损失。索赔一个亿,对时下一些艺人也有着警醒的作用。
说白了,就是“利字当头”或“名字当头”,娱乐场无非就是名利作崇。拉风影视与严宽签了五年约,把严宽拉上马,介绍《最后的格格》让他演,他才为人所知。在唱片方面,他又享受优先权,无论从那个角度来说,公司对他都不薄。可他见到有“上升”的机会——与袁泉合作电视连续剧《阴丹士林》,约期仅一年,立马背弃了拉风。而且还想拉走公司的人员,严宽这种“吃碗面,反碗底”的人能够在娱乐圈呆多久呢?以后还有谁敢接这个没有“口碑”的人?我不知道严宽的经纪人海峰所说的误会从何而来,至少我看不到“误会”成立的合理逻辑。
既使退一万步来说,拉风与严宽签定的合约当中存有“严重的剥削成份”,但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具备这种选择权与分辨力。你可以签,同样,可以不签,这是你的合法权利。但既然签了,就要严格执行。当然,身为个人不可避免有自己的想法,尤其是80后的艺人,但当问题出现之时,是否可以通过协商来解决。解决不了,忍一下又何妨呢?毕竟这份合约是你自愿的情况签定的。广东有句话:吃得咸鱼抵得渴。正是此理。现代社会本身就是一个合约的社会,如果你不尊重这个游戏规则,没有这份遵守能力,以后也别在这个圈子混了。其实,你任何一个圈子都混不了。
之所以关注严宽,是因为严宽并不是单一事件,近几年,这几年艺人革了纪经公司的命的个案,接连不断。如尚文婕、张杰等等。这其中可能有纪经公司不规范,没有成熟的市场运作等原因,但这些艺人真是冤枉的吗?一点错都没有吗?是否应该扪心自问一下呢?
想起,新艺城与周润发签约时,周润发还没有大红大紫,86年《英雄本色》“小马哥”让周润发红遍整个东南亚。照当下的内地艺人肯定漫天起价,但恰恰相反,周润发并没有坐地起价,还是每部200万的片酬。周润发与新艺城的关系一直持续到1994年,宾主融洽。刘德华、梁朝伟也是如此,坚守做人之道,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
艺人,做人第一。这句话永远不会过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