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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光裕身为阶下囚为何还能与陈晓博弈

(2010-08-13 10:27:37)
标签:

法律

公权力

牧羊集团

私营企业家

许荣华

黄光裕

杂谈

与“牧羊事件”可形成对比的是目前正上演的轰轰烈烈的“国美战争”,同样是民营私企的控制权之争,黄光裕虽然已是阶下囚,其在香港上市公司的股权与发言权却得到很好的保护,依然可以在监狱中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通过遥控与国美内部的“去黄光裕派”联盟进行公开博弈。用《新世纪》周刊主编王烁的话说,“这就是为什么香港市盈率低民企还去上市,也是为什么法治不倡则金融中心无望的原因”。

 

8月10日的《中国经济时报》以“内幕调查”的形式报道了一起知名民营企业内部股权纠纷事件。2008年9月,因内部股权纠纷,江苏扬州牧羊集团股东许荣华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被扬州市邗江区警方拘留。在看守所被关了35天后,邗江区检察院检察长王亚明亲自带着牧羊集团律师来看守所和许荣华谈股权转让问题。在签署了出卖股权委托书,将其价值1亿多元的股权以2300万元低价转让后,许荣华获得了自由。
在当地公安机关撤销了其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后,许荣华开始逐级反映其在看守所“被迫”股权转让的情况,身为检察长的王亚明被指“涉嫌违规参与许荣华在看守所股权非法转让一事。”
由于此一事件尚未经法庭宣判,究竟其中真相如何外人一时难以判断,但仅就媒体披露的资料来讲,事实的大体轮廓还是比较清晰的。牧羊集团是一家号称“中国第一、世界第三”的饲料机械业知名民营企业,这是一起该公司内部大股东之间的股权纠纷事件,是民营企业内部争夺企业控股权的“家事”,但在这一家事当中,不但大股东许荣华因为被拘留而被迫转让了股权,另外一个大股东徐有辉也曾被当地纪委找去“谈话”10天,但他最终坚守住了自己手中的股份。
客观地说,根据一份早先签署的《牧羊集团董事会决议》相关规定,牧羊公司是有权向许、徐两位股东提出“以最初出资额转让其持有股权给公司”的要求的,但这一要求只应通过协商或法院的宣判来实现,而以公权力将其他股东送进看守所,再逼迫其签下不平等的股权转让协议...这种方法就有点踩过界了。
即便检察长王亚明不是以权谋私,而确如其所说是受区委领导委托来调解牧羊集团的股权纷争,在中间并无利益关系,但其以国家司法机关身份介入民事主体间的经济纠纷也是不恰当的。
这种以公权力介入私人财产纠纷的事件在国内并不罕见,今年4月份,《南方周末》曾报道过烟台的邱照轩事件,因为一起纠纷,商人邱照轩在看守所里关了21个月,在最后听从了民警、检察官、政府官员的多次劝说放弃4600万元应收款后,随即被“无罪释放”。
以公权力介入解决私企家事,这看起来或许更有效率,但却难保公平及程序正义,而且也难以阻止别有用心的腐败官员居间谋取私利,也难怪最高检会三令五申严禁检察机关插手经济纠纷。
更重要的是,如果公权力能随意地介入私企财权之争,这等于破坏了私人财产拥有者,尤其是私营企业家的财产安全感,等于在他们脖子上悬挂了一柄随时会掉下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这些年来,中国富人纷纷移民国外,而调查中有8成企业家表示“压力大”、“不幸福”,大概也与安全感的匮乏不无关系。
事实上,如果排除“牧羊事件”这样较特殊特例,还可以发现,中国企业家一旦因卷入案件而失去对企业的有效控制,即便没有人刻意以公权力谋取其产权,通常也是企业噩梦的开始。比如牟其中、唐万新、孙大午等,他们一旦入狱,就再也无法管理企业,企业也就随之树倒猢狲散。在企业家遭刑事羁押期间,对于企业家的民事权利如何行使,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

与“牧羊事件”可形成对比的是目前正上演的轰轰烈烈的“国美战争”,同样是民营私企的控制权之争,黄光

裕虽然已是阶下囚,其在香港上市公司的股权与发言权却得到很好的保护,依然可以在监狱中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通过遥控与国美内部的“去黄光裕派”联盟进行公开博弈。用《新世纪》周刊主编王烁的话说,“这就是为什么香港市盈率低民企还去上市,也是为什么法治不倡则金融中心无望的原因”。
黄光裕是幸运的,也是个特例。考虑到国美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黄在被羁押期间可通过允许签署国美公司的文件--这在以前是被禁止的。而我们希望,黄光裕的特例能够成为一种利好信号,最终建立起保障涉刑企业家合法民事权利的普遍意识,使企业家即便身陷囹圄也有机会保护合法财产的不被剥夺、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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