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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犯罪不应以冲撞司法公正为代价

(2009-08-21 09:25:12)
标签:

法律

水污染事件

重大环境污染

胡文标

盐城市

杂谈

 

江苏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14日以投放毒害性物质罪,对盐城市“2·20”特大水污染事件嫌犯、原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胡文标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同时合并其他罪行,决定对胡文标执行有期徒刑11年。这是中国首次以投放毒害性物质罪,对违规排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判刑。
一审判决后,胡文标委托律师于17日向盐城市中级法院提出了上诉。
此前,中国在对类似的污染事件追究刑事责任时,均以重大环境事故污染罪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专家认为,中国法院开始以新的罪名来追究污染环境者的刑事责任,其罪名更重,求处刑期也更长,显示了中国对严重污染环境事件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大。
当地法律部门以处罚更重,刑期更长的的罪名惩处盐城市特大污染事件嫌疑犯,对于受害者来说,显然是一件大快人心的事情。但我们同时也应该注意到,盐城“2·20”特大水污染事件虽然造成的后果严重,但并非近年来国内最严重的水污染事件。2004年曾发生过四川沱江特大水污染案、今年还爆出了浏阳镉污染事件,其危害性都不亚于盐城事件,但却都是以轻一级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处置,两相比较,就出现了疑问:是其他水污染事件处罚过轻呢,还是盐城事件处罚过重?以后的类似案件是否都按“投放毒害性物质”论处?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正面回答,即便胡文标等最终受到严惩,法律的尊严也会同时受到损害。
事实上,无论是出于应对民意还是服务于严打,近期类似于盐城的这种重判思维在各地颇为流行,比如最近成都人民法院就首次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是交通肇事罪来追究醉驾者刑责;再比如如今正在全国进行的风风火火的严打醉驾行动,也是以“顶格处理”为特色。
在某一类违法行为异常猖獗的非常时期,短期内对违法者施以严刑峻法或者集中打击,确实能收到事半功倍之效,从这个角度讲,当前对醉驾乃至污染的“严打”有其合理的一面,在我们的生活中,确实是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频繁发生,污染企业越来越肆无忌惮;确实是恶性交通事故此起彼伏,无德司机胆大包天。民众深受其苦,怨声载道,非“严打”不足以抚民心。
但是,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对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来说,短期内的严打和重判只能是治标之策,是外科手术。要真正从根本解决问题,还要依赖于日常的法制建设,如果真正做到违法必究,不使一个违法者漏网,即便处罚较轻,也要比一般情况下的严刑峻法更有威慑力。
我们还应该认识到,无论严打如何有效果、如何必要,它都必须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施行。在近期公安部对醉驾的严打活动中,尽管处置严厉,但仍旧是以《道路交通安全法》为准则,并没有突破。但盐城市对“2·20”特大水污染事件嫌犯的处置却有法律适用不当,违背“罪刑法定”这一基本原则的嫌疑。对于这一争议,希望上级法院能够在嫌犯的上诉过程中予以诠释或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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