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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所有天价滞纳金一起终结

(2009-03-31 01:29:48)
标签:

法律

天价滞纳金

新规

杂谈


据媒体报道,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以下简称《规定》)即将于4月1日开始实施,《规定》明确,滞纳金数额不得超过罚款数额本身。之前的“天价”滞纳金罚款单也不再生效,改为按照新规进行处理。
看到这则消息,我想起一位朋友曾经的不幸经历。几年前,这位朋友赴海外工作,后来归国,想重新驾车出行,却发现交通记录里居然有近两万元的罚款,须得缴付后方能上路,而在笔巨额罚款中,“本金”只有区区400元,其余全是滞纳金。他面临两难选择,缴纳这笔“本金”400元衍生出的巨款,则于心不甘,如不缴纳,则只能放弃在中国驾车的权利。
现在,公安部的新规终于使他解套了,最多只需缴纳800元罚款,我的朋友又可以驾车自由行驶于北京的街头。
然而,尽管《规定》的实施是个好消息,但我仍旧要说,它来的太迟了。近几年来,关于天价滞纳金的报道屡屡见诸媒体,当事者最多有被要求缴纳罚款49万元者,虽然他们的抗辩一直未断,但“依法”缴纳罚款的仍占多数,不知道他们看到新规会有何感想?不知
有关部门对他们是否会有个交待?
事实上,如果去除“天价”两字,滞纳金是有其存在合理性的。作为对违约行为的一种惩罚手段,滞纳金具有补偿对方损失的作用,也具有惩戒作用,如果实施得当,其效果不可小觑。但天价滞纳金的出现,却完全颠覆了滞纳金的正面效果。对于罚款机构来说,天价罚款远远超出补偿损失的范畴,进而成为其的生财之道,为了这笔收入,一些机构往往有意无意地惰于尽追缴催促之责,而热衷于天价罚款之养成;对于被罚者来说,一旦发现滞纳金过高,很容易失去纠错的勇气,惟一的办法就是逃避再逃避。这种情况下,天价滞纳金的作用已经远远与其设立的初衷背道而驰。
既然天价滞纳金有百害而无一利,为什么一直会存在这么长时间呢?法律缺席是最大原因。迄今为止,我们还没有一部法律来规范滞纳金的有关问题。对滞纳金的设定、计算、收取程序、救济方法等等,法律规定得十分不够。正在制定中的《行政强制法》目的在于规范政府的行政强制行为,从而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其草案中有提到:“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如果得以实施,等于从法律方面给所有行政滞纳金都封了顶,但由于种种原因,这部于2005年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至今仍在搁置之中。
这次被封顶的交通安全违法滞纳金只是滞纳金的一种,属于行政滞纳金,而在人们日常生活中,还存在着形形色色的各种滞纳金,它们可能来自政府机关,也可能来自垄断企业:税款滞纳金、养老保险滞纳金、养路费滞纳金、信用卡滞纳金、通信费用滞纳金、水电费滞纳金、暖气费滞纳金、物业管理费滞纳金......,这些滞纳金的收取都有可能存在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一面,我们期待能有一部法律予以统一规范,我们期待,不止是交通滞纳金,生活中所有能“吓死人”的滞纳金都被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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