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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躲猫猫”案:巨大民意压力不应仅存于互联网上

(2009-02-23 10:29:58)
标签:

网民

猫猫

民意表达

网友调查

云南

杂谈

http://www.thefirst.cn/mmsource/image/2009-2-23/0223-NEWS05_2.jpg

 

为什么网民离开互联网就一定要变得苍白无力,作为公民,面对公共事务,他们本应同样有力啊?

尽管有关部门试图以网友调查来化解网民压力,但总之是体现了网民群体的巨大民意力量,而这种民意力量,却不应仅仅存在于网民当中。有公众的地方必有民意,中国有十三亿人口,网民充其量不过两亿,为什么却会被如此重视?这只能归因于互联网的先进技术使他们有了表达群体意见的优势,互联网给予了他们表达权。而互联网的这种特权又反衬出其他民意表达出口的匮乏,事实上,现实中本有很多比互联网表达民意更有力的工具:比如选票等。


云南青年李乔明在看守所因躲猫猫受伤、不治而亡一事发生后,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和网络舆论聚焦。2月19日,“躲猫猫”事件峰回路转。云南省委宣传部在网上发布公告,邀请网民和社会人士参与对“躲猫猫”事件调查。2月20日上午,包括8位网民在内的15人调查组前往晋宁县看守所实地调查,并于当晚完成调查报告。


报告详尽记录了“躲猫猫”调查委一天的工作,对在十多个小时里所听到、看到的东西有都如实记录。但调查委表示,报告绝不可能是让“躲猫猫”事件“解密”或者“真相大白”的文件。


这一结果或许会使一些对网民调查充满期待的网民失望,但却是一个合乎现实逻辑的结果。对于一个充满争议的公民非正常死亡案件来说,要查清真相,即便完全中立的、高度专业的司法调查组恐怕也要费些时日,更别说这些非专业的网民。事实上,在整个过程中,网民们更象去视察或者参观,而不是专业意义上的调查,他们参观了事发现场,却没有权利会见在押嫌疑人、浏览监控录像......,他们所能做的,仅仅是记录下十多个小时的所见所闻而已。


在我看来,云南有关部门征召网民参与调查“躲猫猫”事件确实体现了对网络民意的某种重视,但却并非对网络民意正面应对。在网上,人们呼唤的是司法公正,是事件真相,是对“躲猫猫”本身的质疑,很少人表达过要到现场看一看的愿望,有关部门做到程序正义、调查公正,以最快速度把公众的种种质疑解答清楚才是对民意的最大重视。而请网民到现场调查,就好比足协请抱怨国足战绩的球迷到国足训练场指导训练,其潜台词是:怀疑我的能力,你上场踢下试试。这种方式作为正规调查的补充也无不可,但要谨防其成为有关部门对民意的挡箭牌,或敷衍塞责的方法。


由于调查未能接近事情真相,参与调查的网友深有感触:“在网上可以呼风唤雨、制造流行的网友,在现实确实那样无力”,这种感受有其真实的一面,但也存在误区。这几个网友的无力感是真切的,但却不能将之沿用的“网民”身上,从网络走向现实后,几个网友已经不能代表网民力量。网民之所以有力量,是因为他们是群体的、匿名的、无私利的、充满质疑精神的,这些特点使他们能够“呼风唤雨、制造流行”,而走向现实的几个网友,却是个体的、实名的、有各种计较的、态度合作的,他们可能是无力的,但网民群体,依旧充满力量,他们将会持续关注对“躲猫猫”事件后续调查。

但问题是,为什么网民离开互联网就一定要变得苍白无力,作为公民,面对公共事务,他们本应同样有力啊?


尽管有关部门试图以网友调查来化解网民压力,但总之是体现了对网民群体巨大民意力压力的某种重视,而这种民意力量,却不应仅仅存在于网民当中。有公众的地方必有民意,中国有十三亿人口,网民充其量不过两亿,为什么却会被如此重视?这只能归因于互联网的先进技术使他们有了表达群体意见的优势,互联网给予了他们表达权。而互联网的这种特权又反衬出其他民意表达出口的匮乏,事实上,现实中本有很多比互联网表达民意更有力的工具:比如选票等。

民意和民意的表达是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没有表达,也就无所谓民意。温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曾多次提及须明确保障的民众的四种权利,即: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网民因其强有力的表达方式而受到特别对待,这实际上是表达权的胜利。这提醒我们,要鼓励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就必须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表达权,这种表达权即体现在互联网上,也体现在媒体上,当然,更体现在人民民主选举的选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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