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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惩罚性赔偿促“三鹿”们主动召回

(2008-09-26 09:34:10)
标签:

法律

惩罚性赔偿

三鹿奶粉

草案

杂谈

 


9月24日下午,国家质检总局举行《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简称《草案》)立法听证会,30多位来自企业、行业协会、技术机构、消费者代表和法学专家参加听证会,就该法案相关问题展开讨论。
在三鹿奶粉事件余波未了之时听证《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可谓正合其时。作为一个普通消费者,在仔细阅读了《草案》,尤其是最后罚则部分,我感觉,该《草案》对不主动召回问题产品的企业处罚尚嫌太轻,很难到达促使企业主动积极执行该法的效果。
在此之前,与《草案》类似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已经实施快整整4周年,但是对国内汽车厂商来说,却一直缺乏主动召回问题产品的积极性,2006年,中国有近30万辆汽车被召回,但全部都是企业在质检总局敦促以后方才召回,鲜有主动召回问题产品者。
缺陷产品制造者之所以对产品召回不积极,当然有其利益考虑。在我国当前的法律制度下,由于未大力推行惩罚性赔偿,消费者受损害后所获得的赔偿额还是相对比较低的,这导致厂商对消费者赔偿数额远远低于召回缺陷产品的费用。以本次三鹿奶粉事件为例,假设没有后来如此巨大的社会影响,厂商只需与被查明受害的至多数百个孩子家长按现行法律打成赔偿协议,其付出将远远低于召回产品所付出代价。
所谓惩罚性赔偿,其目的不是为了补偿受害人的损失,而是为了惩罚恶意侵犯他人权益的生产商。对那些在主观上故意、恶意、重大疏忽厂商要与一般疏忽厂商区分开来,前者要为其恶意付出即便不是天文数字,也是相当可观的赔偿金,以为惩罚。
可想而知,面对有可能被处以巨额惩罚性赔偿的后果,厂商们势必会“如履薄冰、如临深渊”,高度重视自己产品的质量以及对质量问题的处理。无论是对公众掩盖真相还是拖延召回时间,厂商们在动这个心思之前,必会先考虑将来可能付出的代价,权衡之后,他们会发现,只有召回的越早,越主动,自己付出的才会代价越小。
我们希望,国家质检总局在讨论《草案》的立法时,应充分考虑在相关领域推进惩罚性赔偿的可能性,这样做,可以有效地遏制产品缺陷的恶意制造者,维护公众安全;也有利于建立以人为本、诚实信用、和谐发展的社会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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