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惩治集体腐败 何须单独立法

(2008-08-28 06:53:54)
标签:

小金库

刑法

法律约束

刘锡荣

杂谈


日前,在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锡荣建议刑法修改将“集体腐败”纳入刑律。刘锡荣介绍,目前中国有一种犯罪是不受法律约束的,且明目张胆,就是集体腐败,由于还没有惩治集体腐败法,让腐败者钻了空子。刘锡荣认为,集体腐败的特征是从上到下,人人都有份,数量很大,他表示,如果目前单独制订惩治集体腐败法有困难,可考虑首先把私立小金库列入刑法犯罪中。
从刘委员描述的特征看,集体腐败危害确实很严重,但若说它不受法律约束,则也未必。毕竟,集体腐败纵使身处灰色地带,有各种潜规则、恶习气为之作掩护,终究还是参与集体腐败各人的“小腐败”的集合。
以“小金库”来说,它确实是滋生腐败的温床,但其存在本身是否应划入刑法范畴则有待商榷。“小金库”属于一种普遍存在的财务漏洞,其资金未在本单位财会部门列收列支,而被某个人或某个小集体私自掌控,在这种掌控下,可能确实存在私分、挪用、偷漏税等犯罪,也可能不存在犯罪,若是前者,现有刑法完全可以惩治到,若是后者,则是纪律问题,若上升到刑法高度则可能违背罪刑相当原则。
还有一种集体腐败现象是腐败者遵循“利益均沾”原则,建立一个“集体利益共同体”,凡参与者有福共享、有难同当,故“一损俱损、一荣俱荣”。其表现形式有集体截留、集体渎职、集体造假、集体浪费等,总之,这些人,抱成一团,一致对外,分担风险,试图造成法不治众局面。

无论是“小金库”,还是“集体利益共同体”,这些集体腐败都有一个共同特征:反腐难度比较大!
但反腐难度大,其根本原因并不是我们难于找到相关的法律条文惩治它,也不是现有的法律条文不够严厉,而是因为集体腐败本身犯罪的隐蔽性。可以想见,如果集体腐败者有9成的落网机会,那么即使仅仅是受到罢官的惩罚,有意者也必三思而后行;相反,如果只有1%的落网机会,那么即使判上十年,也难以挡住贪婪者的脚步。
从这个角度讲,要彻底遏制集体腐败,单独立法并不是当务之急,把灰色地带完全纳入刑法管辖也未必合理。加强事后惩罚不如先从健全制度方面下重手。以“小金库”为例,如果确实违规,即使不用上升到刑法高度,只需真正查补财务制度漏洞,监督相关人员权力的使用即可。关键问题是,在不少单位,在预防与监督方面做得很不够甚至根本不想做,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惩治集体腐败,从纪检部门立场来说,自然是希望法律的力量越强、打击面越宽越有利于自身工作,但需注意的是,它同时也是个整体工程,从全局角度考虑,关键还是正本清源,加强监督。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