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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部门利益综合执法广州杂谈 |
近年来,不少地方的政策法规出台前都会有例行的“征求意见稿”,但征求到的公众意见却很少有公布;听证会、座谈会举办得也不少,但很多法规还是以体现部门利益为主。公众参与之所以有可能流于形式化、表明化,原因就在于有些部门缺少容纳公众意见的度量,缺少向公众让渡部分权力的诚意,也缺少一个对公众参与程序做出具体细致规范的法规。
全国首部在门户网站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法规《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草案)》(下称《条例》)日前结束了民意调查,并公布了结果。
为贯彻民主立法的原则,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于2月15日至29日在网易网开展了此次民调。整个调查下来,网友发表评论两千余条,对涉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各方面内容充分表达了意见。比如,多数投票者认为,应当“弱化和进一步约束城管部门的权力”;六成人认为城管无权扣“走鬼”商品等,法工委表示,问卷投票结果和网友评论将在汇总后被逐一研究,合理意见将被采纳。
在门户网站就立法进行民调,这是一个立法模式的全国创新,但却仅仅是广州市近年来在公众参与立方方面多个创新的一个环节。回顾《条例》一年来的立法历程,从2007年初发布征求意见公告开始,先后经历了网上征求、公众座谈、部门论证、专家论证、基层单位座谈、公布公众主要意见及分歧,再到此次民意调查,历时一年多,立法方与各相关利益方多次交流、切磋,不但吸收了公众意见,并且及时公示于众,反复咀嚼,使人感到当地政府在征求民意方面难寻折扣的诚意。
这一切并非偶然,其所有程序都是建立在2007年实施的《广州市规章制度制定公众参与办法》基础之上。
公民有权参与立法,其实在2000年出台的《立法法》中就有明确规定。该法的第58条: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但问题是,这一规定过于笼统,给执行部门的留下很大操作空间,以至于群众参与的真实效果无从考证。近年来,不少地方的政策法规出台前都会有例行的“征求意见稿”,但征求到的公众意见却很少有公布;听证会、座谈会举办得也不少,但很多法规还是以体现部门利益为主。公众参与之所以有可能流于形式化、表明化,原因就在于有些部门缺少容纳公众意见的度量,缺少向公众让渡部分权力的诚意,也缺少一个对公众参与程序做出具体细致规范的法规。
以《公众参与办法》为基础,广州的立法工作从规章立项、起草到审核、实施的各个阶段,公众全部、全程都可以参与进去,这使得广州市走出了一条民主立法的新路子,体现了政府的诚意。事实证明,在群众智慧以及民意推动下,不但政府的操作空间、部门利益都极大缩水,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也从根本上得到了保障。
执政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其中当然也包括“阳光立法权”。广州立法模式充分保障了公众对政府立法的参与权,为群众更好地监督政府创造了条件,完善了群众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值得兄弟省市借鉴、效仿。
据报道,广州今年已经列入立法计划的还有《养犬条例》和《出租车管理条例》,这两个法规涉及问题更敏感,公共性话题性更强,将更能考验政府对公众参与的容忍度与诚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