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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政府机关也对公众开放厕所

(2008-02-21 11:09:55)
标签:

公厕

开放

时事评论

杂谈

分类: “全本”乱评


赶上“内急”,您大可迈开大步进豪华酒店、商场、停车场升堂入“厕”。2月19,《北京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送审稿)》在市法制办网站征集民意。根据《办法》要求,本市商场、饭店、旅馆、体育场(馆)、停车场等公共服务单位的内部公共厕所应当在营业时间内对外开放。


对公众开放旅馆、酒店的厕所,即缓解了城市公厕紧张的现状,又体现了城市管理的人性化一面,无疑将得到大多数群众的支持。北京不是第一个出台这项政策的城市,也肯定不是最后一个,从新闻报道看,有不少城市也正准备加入这一行列。
但是,从被开放厕所的一些酒店、旅馆方面,还是有一些不同的声音传出,比如有意见称,按物权法来说,厕所属于酒店财产,它有权力管理甚至限制这些厕所的使用,现在要求它们对社会开放,似乎有侵权之嫌,也是对“谁受益谁付费”市场规律的破坏。


这些意见虽然听着有些道理,但其实不难解答。酒店虽然有处置自带厕所的权利,但它同时也是“公共服务单位”,即使政府不出台开放公厕的法规,它也不能限制公众的自由出入--这当然也包括对其厕所的使用,否则,就构成对公民的歧视。这次法规,只不过把公厕的开放放到了明处,以法律的形式提醒公众:其实,酒店的公厕是可以使用的。


客观的讲,开放公厕肯定会对一些单位的运营造成影响,毕竟这些单位投资建设、管理厕所是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而无选择地接待公众,则达不到这个经济目的。但需要提醒的是,企业存在的目的,并不仅仅是创造利润,它们还应当提供社会服务、承担一些社会责任。早在1995年,当时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就提出了“全球协议”计划,号召企业遵守共同的价值标准,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已经是一种共识。


虽然有法规强制力促成,但对社会开放内部厕所的企业还是应该因此赢得公众的尊重,本着鼓励的原则,在政府方面,也应考虑对这些企业给予一些经济补偿或者社会声誉方面的回报,以倡导这种行为,而不应因为有法律强制力的支持而认为理所当然,无视它们的牺牲与贡献。


另外,作为一个北京市民对(送审稿)的公众建议,我希望,同为公共服务单位的政府机关,也应该在工作时间内开放其内部厕所供社会公众使用,政府机关亦应积极承担这一社会责任,而不使企业专美于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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