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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全本”乱评 |
受害于万络的美国患者从2004年就与默克打官司,一开始,默克公司还坚持要和原告逐个对簿公堂,这次出巨资“服软”,无疑是多数美国万络受害者的胜利。
但是,根据中国药监部门掌握的数据显示,“万络”于2001年进入中国市场,到全球召回前,中国使用者至少有200万人,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听说谁获得了默克或者其在中国经销商的类似赔偿。是中国患者没有获得赔偿的意愿 ?错了。从2005年开始,就有中国律师在推动起诉万络的行动,但由于中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尚不健全,胜诉几率非常低。他们只能选择远赴万里之外的美国本土维权,因为在美国除了有健全的法律制度外,还有巨额的惩罚性赔偿,对消费者比较有利。但可以想象,限于条件,能从美国本土取得赔偿的中国消费者肯定数量有限。
同样是万络的受害者,遭遇却是两重境地,这是因为,中国到目前为止,尚没有药品召回制度,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制也不甚发达,在厂商不主动承担责任,中国与美国的证据又不彼此认可的情况下,中国消费者在取证方面困难重重。而且即使费尽千辛万苦诉讼成功,所得也非常有限,甚至还可能得不偿失。比如几年前内蒙古赤峰一患者由于长期服用龙胆泻肝丸患上肾炎,胜诉后仅被判赔3.93万元。 相关法规的缺失,不但影响了消费者的个体利益,而且还导致一些外国生产企业钻法律空子,对中国消费者采取与发达国家消费者区别对待的措施。
目前,我国首个《药品召回管理办法》正在公开向公众征求意见中。我们看到,一些企业在讨论中还讨价还价,希望若主动召回问题药的话,所受到的行政处罚和对患者的赔偿请求能够得到豁免。实际上,品召回制度从短期看可能对企业发展不利,但从长远来看,召回制度不但将简化可能发生的复杂且麻烦的经济纠纷,降低可能发生的更大数额赔偿,而且还召回了消费者的信赖,维护了企业的良好形象。对于药品这种关乎人体健康和生命的特殊商品,企业是否能够秉持“有问题药品必召回”的态度,是市场经济中诚信原则的体现。
我们希望,与召回制度一起,在药品安全问题上,有关部门能够多琢磨向受害者倾斜,少考虑维护企业利益。国外的惩罚性赔偿完全可以为我国所借鉴,因为提高产品质量或停止销售问题产品都会增加企业的成本,如果法律规定的对受害者赔偿太低,企业就可能会以忽略消费者的健康为代价来换取相对的利益。以立法的形式建立了有震慑力的赔偿机制,可以最简单有效地减少不必要的产品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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