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丁杰
在全球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越来越低的背景下,管理层却大幅提高印花税。这既与国际潮流不符合,而且违反税制征收的最基本原则----公平原则。特别是随着证券市场的日益发展,证券税制需要进一步深化和完善,证券交易税的全面、正式实施显得越来越迫切。
印花税在证券市场上是一个临时性的税种,它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的书立、领受的凭证征收的一种行为税,因由纳税人自行粘贴印花税票完税而得名。同证券交易税相比,目前实施的印花税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印花税名实不符、印花税作用有限、印花税的征收范围狭窄,目前我国仅局限于股票市场的交易。
尽管股票市场是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中最为活跃的,但证券市场的内涵要远远大于股票市场。所以,范围狭窄的印花税不利于对所有证券交易征税,而税基广大的交易税有助于保证各种类型的证券市场共同发展。因此改革我国单一的证券交易印花税迫在眉睫。
改革证券市场交易印花税,必须考虑税负公平原则,需要建立完整、系统的证券交易税制体系,既要能“拓展税基”又能实现“差别税率”。从“拓展税基”的角度出发,证券交易税种应不再实质性地限定在流通股的转让方面,对新股发行、法人股与国有股的转让、债券交易、投资基金的交易,以及其它非交易过户均可适度课征印花税或交易税,这既可实现税负公平,也可推动各种交易品种的均衡发展。目前固定划一的证券交易印花税不足以实现对证券投资收益的调节。同时,在税收稽征手段许可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交易频次、成交额度、投资收益等多个方面实现差别税率,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并且不再出现亏损投资者与盈利投资者按同等税率承担税负的状况。
为了抑制目前证券市场的过度投机,打击证券市场一些非法转让行为,从可操作性角度,管理层的改革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降低证券交易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是对所有的投资者都征收的税种,目前对于这种税种,国际上的做法都是越来越低,许多国家甚至已经取消了证券交易印花税。取而代之的是向“拓展税基”和实现“差别税率”两个方向进行改革。
二、对证券投资基金征税。1997年,当时为了扶持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没有对证券投资基金进行征收印花税。但是经过10多年的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已经发展到超过1万亿,成为证券市场上最有实力的机构投资者。如果再不对其征收印花税,不仅造成了税款严重流失,而且加剧了不公平竞争。因此,依据税收中性的原则,应该尽快填补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这个真空地带。
三、对国家股、法人股交易征收印花税。当前证券市场国家股、法人股交易非常火暴,资产如入、资产重组成为市场最流行语,伴随着一次次转让和资产重组,是证券市场上的鸡犬升天。为了抑制目前证券市场的过度投机,打击证券市场一些非法转让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稳定,应对国家股、法人股交易征收印花税。
四、适当时机开征一些新的差别化的税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