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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炒股所得不合理

(2006-12-21 08:43:05)
申报炒股所得不合理
郎咸平助手、《郎咸平真相作者 吴丁杰 博士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股票转让所得”等六项所得的计算口径进一步予以统一。投资者在质问申报炒股所得合理性的同时,更指出申报炒股所得缺乏可操作性,实施难度较大。
一般说来,投资者炒股所得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资本利得;一个是转让差价所得。所谓资本利得,就是投资者持有一家股票,分享上市公司成长时所得到的分红派息。而转让差价所得,就是高卖低买,赚得的其中的差价。
一是资本利得存在重复征税的情况。上市公司在分红派息的过程中,已经代投资者一次性交纳了20%所得税。现在将资本利得计算在内一起申报,就存在着重复征税的情况。
二是炒股所得算法存在不合理性。《通知》中说“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按照一般常识,上市公司合并报表时盈亏都要算,为什么炒股只算盈利,不能算亏损?美国股票收益的确是要报税的,但是,人家股票亏了,是能抵税的。为什么中国亏了就是“0”,而不能抵税?而赚了就要申报显得说不过去。
三是炒股所得不是一个人收入。股票投资一般不是投资者一个人的钱,往往是一个家庭几口人的集体财富,很显然股票收入属于家庭财产收入,不应该算做一个人的收入。如果将炒股所得按一个人的收入计算纳税,就显得非常不合理。
四是申报炒股所得缺乏可操作性。由于证券市场波动性较大,加上各个投资者投资喜好不同,是赚是赔,谁也不知道,只有到一年的最后几天,才知道是赚是赔。因此申报炒股所得实际上缺乏可操作性。按照《通知》的逻辑,全国8000万股民,在《通知》下发后都需要申报。
申报炒股所得,现在强调的是自行申报,一般投资者可能会不申报。申报炒股所得,需要信用系统建设的支撑、其他税种的配套以及相关的收入真实信息调查、监管体系的建立,而在这些都遥遥无期的情况下,依靠自觉的个税申报形同虚设,而让投资者自觉申报,谈何容易?因此,就目前来看,申报炒股所得将很可能会无疾而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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