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稠城大队率先推出举措——“情绪不稳定,不得上街开展执法工作”。新举措一经公布,就受到了全体执法队员的欢迎。
(《都市快报》1月24日)
“情绪不稳定,不得上街开展执法工作”受到了执法队员的欢迎,但公众欢迎吗?这是一个问题。
“情绪不稳定,不得上街开展执法工作”尽管是针对个别事实推出的举措,但在笔者看来,更是执法者的自我服务,是对自身责任的无视。当然,也是权力的滥用。
执法者的责任是伴随着其权力的产生而产生的,但执法权作为行政权的一种,同样天生具有扩张性和渗透性,所以在一些情况下,如果没有法律和责任的牵制,没有实现对其权力的限制,那么,就无法做到权利对权力强有力的监控,使权力更好地维护和服务权利。“情绪不稳定,不得上街开展执法工作”貌似合理,实则是对责任的放弃,是无法做到更好地维护公众权利的。
“情绪不稳定,不得上街开展执法工作”还是对执法者应具有的公共精神的背离,不是真正的人性化。长期以来,政府执法以强力姿态出现,充分显示执法权力的强制性和权威性甚至不容置疑性,执法过程缺乏说理性,作出执法决定不给理由说明,给予不利影响不容相对人辩驳,态度影响甚至决定执法结论,对执法决定有异议不给救济途径,法律、公共利益不是执法的依据反而成为执法唬人的幌子,政府执法行为缺乏必要的伦理要求,行为方式不够人性化。政府执法方式简单粗暴甚至野蛮霸道,政府执法骄横跋扈、以强凌弱,执法者仗权欺人、为所欲为,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严重损害了政府与公民的关系以及政府形象。但是,改变这种现象不是“情绪不稳定,不得上街开展执法工作”就能改变的,相反这种措施是公共责任和公共服务意识缺乏的折射。
更重要的是,“情绪不稳定,不得上街开展执法工作”是权力的自我服务。在以往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单向关系中,管理者的单方意思决定一切,被客体化的相对人只能被动承受行政指令。而现代社会越来越成为一个合作型社会,这种合作不仅存在于具有同样身份的社会成员之间,在公共管理机构与社会成员之间也同样必要,公共目标的实现越来越依赖于执法者与相对人及相关人之间的诚意合作。笔者以为,与其“情绪不稳定,不得上街开展执法工作”,不如改进执法者与相对人和相关人之间的关系,增进他们彼此合作的可能性,以实现互利、共赢。否则,就是权力的自我服务。
必须明确,只有弱化执法者的权力意识和淡化执法行为的权力色彩,通过公民和社会对管理和执法过程的自愿参与,政府管理的目标和政府执法的民主化得以实现。因此,面队“情绪不佳不执法”,不能仅让队员欢迎,还要看公众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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