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公务员一方面习惯于称自己是人民的‘公仆’,另一方面却总是不自觉地把自己当成了群众的‘主人’;把群众纳税视作理所当然,却不把为纳税人尽职服务看成分内之事。”在正召开的政协云南省十届一次会议上,青联界委员袁野的话引起了许多委员的共鸣。袁野建议,给全省公务员上一堂以“尊重纳税人”为主题的思想教育课。(《中国青年报》1月23日)
为纳税人服务、尊重纳税人在我国之所以成为一个问题,一方面,与我国过于强调个人对社会、对他人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而不强调社会对个人权利的界定和保护有关,另一方面,与我国的税收立法和实践有关,纳税人都以纳税义务人的身份出现,而忽略其权利人的身份。
而在现实中,公务员从“公仆”到“主人”身份的异化,表明教育公务员尊重纳税人是切中问题积弊的好建议。
众所周知,现行宪法未明确规定纳税人在税收征收中的权利,而仅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宪法纳税的义务”。由于传统的思想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的税收理念上一直强调国家利益。作为政府代言人的税务机关在税收的征收上理所当然地将国家利益置于首位,以国家为本位的思想占据税收征收的整个过程,根本无视于纳税人的私人权利,征纳双方的主体地位明显不平等。因此,造成纳税人权利的弱化。
教育公务员尊重纳税人问题的提出,意在表达纳税人和政府的平等关系。应明确,税收法律关系的本质是国家将税收收入从纳税人手中转移到国家手中并为纳税人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的全过程,其权利和义务是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双向流动,是处在一个平等基础上的。只有认识到这一点,我们才能明白何以要教育公务员尊重纳税人。
教育公务员尊重纳税人问题的提出,是要形成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服务关系。税是我们支付给文明社会的代价,是任何国家存在及运行的主要物质基础,也是我们享受文明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进而促进人的尊严与全面发展必须仰赖的物质财富。但我国长期以来形成了政府权力本位和公众义务本位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社会以权力为中心,当政者以行使权力为主,社会公众以履行义务为要,社会个体功利受到排斥。最终政府以行政权威的面目出现,服务缺乏存在的空间,即使提出政府服务问题,也无可供操作的现实机制。
教育公务员尊重纳税人问题的实质是放大权利和抑制权利。我们知道,法治社会应严格区分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界限,合理限制政府行为的活动范围,强化市民社会经济主体的权利保护机制,弱化国家权力对市民社会经济活动的不适当干预。因此,为纳税人和社会公众服务,自然成为政府工作的主题。这样,政府的公仆地位和纳税人、社会公众的主人翁地位,才能在文化和伦理的层面上才能得到确立。也只有如此,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对政府服务的满意度才能成为政府行政的目标和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