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的驳回裁定
海淀法院的驳回裁定
柴会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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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8月4日),我对烧伤超人阿宝(真名宁方刚)提起的刑事自诉被海淀法院裁定驳回了。我对此感到愤怒、困惑和悲哀。
刑事自诉在司法实践中不多见。我对宁方刚提起刑事自诉,是受洪道德教授刑事自诉陈光武律师案的启发。这个案子也是由海淀法院受理。在网上看了洪道德的诉状后,我认为宁方刚对我诽谤的严重程度远远超过了陈光武对洪道德的诽谤。所以我决定对宁提起刑事自诉。
应该说,未开庭即裁定驳回这个结果,连阿宝本人也没有料到。按其新浪微博上的说法,他本来要跟我“法庭上见分晓”的。结果,海淀法院没有给他机会。驳回的理由只有一个词:“证据不足”。
这是极不正常的。在到法院申请立案时,我就已经提交了公证书等相关证据,以证明宁方刚通过新浪微博长期、持续地捏造事实,对我进行诽谤和无休止公开侮辱。由于宁本人是医界大V,这些微博的转发、评论次数均远远超出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标准。正因为如此,海淀法院才会依法立案。而在立案之后,对于宁方刚的言论是否构成犯罪,属于实体问题,理应开庭审理。然而海淀法院在没有对实体进行实质审理的情况下,仅以一句“证据不足”即驳回我的起诉。这不仅是对我的不公,也是对法院立案庭的藐视。
然而,对于这个结果我并不意外。在今天去法院拿裁定书之前,我曾先后两次应法官之约,到法院与之交流此案。
第一次是7月13日上午。法官直接对我说,他认为宁方刚的网络言论很难构成犯罪,因为我关于“缝肛门”的报道有问题,既然报道有问题,宁在网上骂我两句情有可原。但这位法官又说,他还没有看过我关于缝肛门的两篇报道。并让我回去把报纸寄给他看。
我感到很奇怪,既然还没看我的报道,何以就认为我的报道有问题?况且,缝肛门事件至今仍处在诉讼当中,是非曲直尚无定论。我的两篇报道,无非就是把这个争议性事件的来龙脉讲了一下而已。怎么就有问题了?法官说,对于争议性事件,在法院作最终判决之前,媒体就不应该报道。报道了就有问题。鉴于法官持这样的新闻观,我当时已对我的起诉不抱多大希望。而且,那次见面,我得知法官已经知道我此前分别起诉中国医师协会和中国记协的事情。
8月3日,也就是昨天,我再次如约来到海淀法院。本来,按法官电话中的说法,这次让我来的目的,是为了核查一下我前些天寄给法院的一份证据材料(其中包括法官要的那两篇报道)。这份材料于7月19日寄出。寄出后三天,我就收到了中国邮政的“妥投”通知。但法官跟我说他没有收到。去收发室问过几次也没有。所以我最好还是到法院一趟。
然而,见面之后,我才知道法官另有目的。他告诉我,我寄出证据材料他已收到,是送件的人放错了。之后,法官跟我说,他认为被告构不成犯罪,建议我撤诉。我明确表示不会撤诉。法官又对我说,如果不撤诉将不开庭直接裁定驳回。并让我次日(也就是今天)来取裁定书。
法官认为被告不构成犯罪的理由,是我那两篇报道“不实事求是”。“不实事求是”的依据,是我文中引用的采访对象说法与官方说法不一致。我非常奇怪。因为我从事记者职业15年来,从来没有人在新闻业务方面跟我说过这样的话:采访对象的说法跟官方不一致就是失实。而且,在“缝肛门”事件中,深圳市卫人委的调查报告结论与公安机关的司法鉴定结论也不一致,当时的深圳市卫人委主任也已经因为受贿判刑了。究竟谁代表官方呢?
此外,这位法官还主动跟我说起中国记协通报我的事情,说因为通报,我给人造成“素质低”的印象。我现在“很被动”。我说中国记协对我的通报是非法的,我正跟它打着官司。我感到困惑的是,法院难道可以根据某个部门对某个人的通报给外人造成的印象断案?
但我显然无法说服法官。他仍要求我第二天下午过来拿裁定书。
我把这个结果电话告知了我的律师。他觉得很惊讶。除了未开庭即裁定驳回本身之外,还让他惊讶的是,一般而言,法官不会也不应将驳回意见事先讲出来,因为这显然违反审判纪律,而且按说也没有必要。法官这样做,说明很可能受到了干扰。因此,他建议我向法院申请该法官回避此案。
我当天下午即写了回避申请。并赶到法院交给法官。然而,我却一时找不到人接这份申请。问诉讼服务大厅,说得交给法官。但法官办公室的电话没人接。再问,说可以交刑庭内勤代收,并给了电话。但内勤在电话里说不收,她话说得很明白:别的材料好说,这样的材料,得罪人,不能随便代收。
眼看法院要下班,快绝望的时候,法官办公室的电话打通了。
法官很意外。问我申请他回避的理由,我说你违反审判纪委,提前告知我审判结果。他说只是“可能”驳回,最后还得领导定,领导还没批呢。我说你拿中国记协的通报说事,违反独立审判原则,他说中国记协通报是客观事实。最后,我说我手头有书面申请他回避的材料,请其接收。他说按法院程序得交服务大厅,我说服务大厅说交法官本人。最后我问他到底收还是不收。他说得请示领导。
过了二十分钟左右。一位年轻法官过来,收下了回避申请书。
按律师的判断,由于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法院按规定应当审查,并作出支持或者驳回的决定,而且除非庭审开庭等紧迫情况,要作出书面决定。这样的话,至少不会像法官说的那样,第二天就出驳回的裁定书。
但是,结果表明,律师高估了法院裸奔的决心。今天下午两点钟,我第三次见到法官。他跟我说,我的回避申请被法院决定驳回。我问他有没有书面驳回意见。他说没有,是“口头驳回”。
说这话的时候,法官没敢直视我。
这是我第二天从法官口中听到“口头驳回”这个字眼。上一次是两年前,我为我被枉判的弟弟到二审法院申诉,法官在门卫室接待了我,告诉我说“口头驳回”。后来我才知道,只有拿到二审法院的书面驳回文书,才有资格到上级法官继续申诉。法官“口头驳回”,实际上等于剥夺了当事人的申诉权。不过那次好在二审法院最后还是给了书面驳回通知书。
申请回避的情况类似。按照相关规定,当事人提起回避申请之后,法院如果驳回,当事人还可以提出复议。但是,“回头驳回”则等于剥夺了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权利。而且,法官也根本没有跟我说还有“复议”这回事。
中国的法院系统,有不少类似“口头驳回”这样的潜规则。没有任何人为此承担责任、承受代价,除了法律本身和法律所代表的公平和正义。
为了我个人的权利,为了法律的尊严,我将依法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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