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城报案记(二)
(2015-07-27 11:00:27)京城报案记(二)
柴会群
休庭的原因耐人寻味。按照王志安事后在其新浪微博上的说法,这是缘于我和律师“赤裸裸地证据突袭”。王志安请的枪手肉唐僧则写文章说,这次庭审“被赖皮的原告糟蹋了”。
没错,法官的确使用了“证据突袭”这个词,而且貌似也是以这个理由宣布延期审理。但是,事情没这么简单。
说实话,当法官宣布休庭延期审理时,我也感到意外。但事后经过几位内行的指点,我才恍然大悟。这次不寻常的休庭,其实是法官综合法律、证据、权力、责任等多种因素,最终权衡之后所作出的一个决定。其背后是看不见的刀光剑影。
按照一位参与旁听的法律人的观察,在那短短几分钟内,为了作出这个决定,主审法官可以说调动了他全部的庭审经验甚至人生经验。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稍有诉讼经验的人都明白,向法庭做伪证意味着什么。事实上,在今年1月12日第一次开庭时,中国医师协会所申请出庭的两名证人姚雨和李新光(均为绵阳市人民医院工作人员)就曾当庭撒谎,李新光的谎言甚至还被法官当场戳穿。
而这一次,中国医师协会竟然向法庭交了假的书证,而且是盖有国家食药监总局公章的假医疗器械注册证。这本身已涉及两个罪名:帮助伪造证据罪和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
根据“先刑后民”的诉讼原则以及最高院的相关规定,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如果出现这种情况,首先应当将相关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处理。因为民事法庭解决不了刑事犯罪问题。至于之后的处理,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刑案不影响原民事案件审理,民事案件可继续审理。如果影响,原民事案件则须中止审理。
这才是关键。也就是说,当中国医师协会的那个伪造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呈堂证供时,法官面临两个选择:一是无视伪证继续开庭;一是宣布休庭慎重对待刑案。两种不同选择的背后,其实质是法治与人治的较量。
法官最终选择了法治。
你可能会问,为什么法官没有以被告涉嫌刑事犯罪为由宣布休庭?而是以我方搞“证据突袭”的名义休庭?
在上述那位法律人看来,法官如果真的以前者为由休庭的话,那就太不“老到”了。
这是因为,一旦这样做,等于让中国医师协会——一个国家级的行业协会——向法庭提交伪证的事情大白于天下。后者将再无退路,眼睁睁把自己由一起民事案件的被告玩成了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有人或许会说,中国医师协会交伪证是中国医师协会的事,它不过是一个行业协会,作为中立方的法官犯得着这么帮它吗?
首先,在我的名誉权诉讼案中,我从来不认为法官会故意偏袒被告。相反我认为,在整个诉讼过程当中,法庭的做法总体而言值得肯定。这让我更加确信当初在遭到中国医师协会和中国记协迫害时选择打官司这一做法的明智。没错,中国的法治还不完善,但毕竟在进步;中国的法院还存在许多不公,但相对于一些权力部门,可能是最公正的地方。
但是,我仍然要说,鉴于这起案件的背景,它将不可避免地受到某些权力部门的干涉,并导致法官和法院均很难做到独立审判。仅就中国医师协会而言,它完全具有这样的能量。君不见,早在2014年的所谓“南京护士被打瘫痪”事件(http://www.infzm.com/content/100100)中,受中国医师协会委派慰问护士的全国政协委员温建民,就曾利用两会公然干涉司法,致使事件患者的母亲被错误地刑拘,患者的父亲——一名检察官——则被停职。我也正是因为揭露了此事真相,才被中国医师协会报复性地投诉到中国记协。
正是基于这一判断,我和杨律师才有了所谓的“证据突袭”。实际上,在被告涉嫌伪造国家公文罪的问题上,我们当庭所提交的新证据,仅仅是用以印证被告所提交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是假的。即使不交这份证据,单单就假证本身中英文有效期不一致这一点,也不难看出是伪造的。
法官既然决定休庭,但又不方便以“涉及刑事犯罪”这一理由,因此最好的办法,就是以“证据突袭”作为掩护。
但是请注意两点:
首先,“证据突袭”本身并不等于违法违规。正如杨律师在庭上所解释的,当证据及国家利益或者当事人的人身安全时,当庭递交证据是允许的。法官所不满意的,是没有事先告诉他。但正如我们所担心的,如果事先告知,不仅这份伪证将不可能有当庭展示的机会,我和我的代理律师也可能身处危险之中。
其次,在展示伪证之前的质证过程中,我们曾当庭提交过其他新证据,无论是被告还是法官均未对此提出异议。何以到了这份伪证时就变成“证据突袭”,且以此为由休庭呢?
所以,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证据的突袭,而在于突袭的证据。
当法官提出我们搞“证据突袭”时,等于是给被告一个回旋的机会,但被告却一度不能“领情”,在经过法官多次询问“是否需要申请延期审理”之后,方才如梦方醒。赶紧附和说“申请,申请”。于是法官宣布休庭,原定于第二天继续进行的开庭取消。并宣布再给双方5天时间提交新证据。
按杨律师的判断,这5天时间就是被告的生死大限。他曾乐观地认为,如果不能在这5天之内就假医疗器械注册证作出合理说明,那么依照法律规定,东城区人民法院就会将此案涉嫌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侦查。
但事实并非如此。
附相关法律条文:
民事案件审理中,法院发现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实涉嫌刑事犯罪,或者案件所涉的犯罪事实已经法院刑事判决,由于实践中具体运用的标准不统一,致使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为此,对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发现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实涉嫌刑事犯罪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法院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但根据民事法律规范判断,当事人之间构成民事法律关系,且不影响民事案件审理的,民事案件可继续审理。
2、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且该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确认的事实将直接影响民事纠纷案件的性质、效力、责任承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 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将犯罪线索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