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由中天司法鉴定中心所做的李丽云司法鉴定结果出笼,结论是“朝阳医院对李丽云的诊疗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与患者的死亡无明确因果关系”。有朋友在网上看到消息后,打电话来对我表示担心,认为鉴定结果否定了我文章中的观点。但我的看法相反,这份报告不仅无法否定我文章中观点,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恰恰印证了我的质疑:
第一,它首次以法定形式确认,朝阳医院对李丽云的诊疗存在不足,这是较之前论调的一个本质不同。至于这种不足与李的死亡之间存在什么样的关系,目前下结论为时尚早,因为,鉴定意见书中颇为暧昧的“无明确的因果关系”并不等于“无因果关系”。
第二,鉴定意见书所认定的朝阳医院的不足,有一点是“气管插管机械通气相对较晚”。我们看看这个“相对较晚”是怎么回事:李丽云2:50进呼吸科就被呼吸科接诊副主任发现缺氧症状,但并没有在呼吸科就得到应有救治,却把“缺氧”问题交给产科副主任解决。病历显示,李到达产科时间是在:3:40,气管插管时间却是在5:40——6:30之间,也就是说,拖了两个小时以上才给李机械通气,而早在5:30,李丽云已经心脏骤停,血压测不到。至于胎儿,在5:00之前已经死去。
第三,鉴定意见书主要是就住院抢救过程发表意见,依据的是被患方质疑并不真实的住院病历,但回避了至关重要的门诊诊疗过程,特别是从门诊到住院之间那空白的40分钟里究竟发生了什么,报告只字未提。事实上,我的文章的核心,就是李丽云死亡之谜更应着眼于前期诊疗,而非后期的抢救。因此,即使是鉴定意见书认为院方无责,也只是说在李丽云抢救问题上无责,而不能否定之前的责任。
第四,我的文章配稿中法医胡志强的主要观点,特别是给心肺功能严重衰竭的李丽云大量补液近2500毫升这一“致命性错误”,鉴定意见书完全回避。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