扁案判词令人惊艳
(2009-09-16 21:0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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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法理古风陈水扁案上中下三册杂谈 |
分类: 法律的事 |
郭光东
近读台湾陈水扁弊案判决,颇感震撼。全案判决竟煌煌一千五百二十三页,重逾三公斤,须分上中下三册装订送达各方。判决详列诸类证据图表,所引法条悉数全文奉上,谨严之风扑面而来。
尤为震撼且新奇者,乃判词之说理。譬若久不见丽人,一日得见,人面桃花,摇曳生姿,怎不令人惊艳。判词引经据典,古风悠悠,说理圆通,情辞切切,立意高远,大义昭昭,更法理畅达,法相庄严,诚可谓法理、情理、事理、文理“四理并茂”。读之,胸中焉能不腾起正气。
反观海峡此岸,当事方苦武断、八股判决久矣。或恐于言多必失,或囿于才识困乏,或习于人云亦云,以致千判一面,不屑说理之判决比比皆是。虽法院高层力倡增说理以革新司法文书,惜乎数年间成效不彰,所推模范判词亦不过尔尔。
两岸同文同种,扁案判词当可资效法。
判决何者?法院脸面也,司法权与人民沟通之终极管道也。判决单为正确绝非已足,尚需公正合理,便民领悟,旨在以个案判断而倡导公序良俗,宣示公义法理。我法官岂敢不慎?
唉,看多了扁案的判决书,写读后感也东施效颦文白夹杂起来。其实,彼岸法官的古风可以不学(此岸民众未必尽懂),但他们的谨严、四理并茂则不可不学。期待我们的判决书也多多让人惊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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