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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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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犯不是罪犯

(2009-09-02 18:06:44)
标签:

法律

黑恶团伙

终审判决

嫌犯

重庆

杂谈

分类: 法律的事

郭光东

 

    9月1日,公安部公布了全国“打黑办”通报的7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典型案例。7个案例中,前5个已由法院终审判决,第六个案例——广东省阳江市林国钦、许建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通报称一审法院“近期将做出宣判”,第七个案例——重庆市渝中区陈明亮涉黑案件,通报则称“目前,重庆市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组织深挖”,也就是说,该案还处在侦查阶段,尚未移送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但是,全国“打黑办”在通报后两起未经终审判决的案件时,依然用了和其他5个已决案件完全相同的称谓和语气,并未在林国钦、许建强、陈明亮等人名前加上“犯罪嫌疑人”。

 

    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检察、法院不仅互相配合,更要互相监督,以求准确执法。法律明确规定,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意味着,任何人在被终审判决前,都只能是犯罪嫌疑人。全国“打黑办”无论对自己掌握的证据如何确信,也应谨慎地在涉案人名前加上“犯罪嫌疑人”5个大字。

 

    在时下打黑专项行动中,媒体表现也有可挑剔之处。尽管重庆打黑取得阶段性显著成果,但终究未经审判程序,记者在报道中振奋地直接使用“黑帮头子”、“黑恶团伙首犯”等称谓,以“这些黑恶团伙成员是些啥身份”、“黑老大被捕后旗下企业日子如何”等作标题,且以全知全能、言之凿凿的口气讲述这些人的滔天罪行,则明显有悖新闻职业操守,也与“无罪推定”的法治精神不尽吻合。

 

    吹毛求疵,只不过想让所有的案件办成“铁案”,所有的报道写成“铁稿”,并让法治精神在每一个细节中闪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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