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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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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为法律“奴仆”的“悲剧”和使命

(2006-06-06 22:00:36)
标签:

法律

奴仆

检察官

法官

沙威

分类: 法律的事
郭光东

  4月份,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的一项“司法改革”,引发了一场社会各界的大讨论:赞成者认为,检察院对犯罪轻微但有可塑性的在校大学生作出暂缓不起诉决定,对其进行3到12个月的帮教,挽救了失足的大学生,是刑罚向人性主义回归的体现;反对者认为,检察院仅对犯罪的在校大学生暂缓不起诉,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至少是超出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检察院必须在一个半月内作出起诉决定的时限。

  类似引致大讨论的“司法改革”,还可举出一些。如“量刑答辩”、“辩诉交易”、“先例判决”、“量刑请求权”、“无限申诉叫停”等等,都曾被争论不休。而这些改革举措,无一例外地发起于个别检察院、法院,目的都是修正现行法制的弊端,以使其更加公正,更加合乎情理;不过,它们也都无一例外地突破了现有法律的框架。

  抛开单纯的、合法或合理与否的技术性争执,围绕上述“司法改革”的讨论,其实共同指向了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法官、检察官在面对不太符合“公正”、“情理”理念,甚至与社会变迁格格不入的现行法律面前,到底应该大胆改革,力除积弊,还是应该死守法条,不敢越雷池一步?

  这的确是一个两难抉择,特别是对那些时刻被强烈的“正义”、“良知”驱使着的法官、检察官而言。

  而要撇清这一难题,必先弄清法官、检察官的社会职责所在。

  从法理上说,我国在法律传统上属于大陆法系或者说成文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或判例法系国家法官不仅是法的执行者、还是法的创造者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明确立法和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司法人员被视为严格执行法律的工具,不得擅自创造法律,违背立法者的精神。法律史上,大陆法系的法官曾被形象地比作“自动售货机”,只要投进一定数量的硬币,它就自动吐出相应的货物。

  依我国《宪法》规定,只有法官、检察官才是严格意义上的司法人员。就法律而言,与前述法理相应,《法官法》、《检察官法》的第3条均明确规定,法官、检察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尽管律师和法官、检察官都是“法律人”,但《律师法》仅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两相对照,法官、检察官的“忠实执行”,与律师乃至其他对法律争端无决定权的普通公民的“遵守”,无论在用词还是在语气上均明显不同。通俗地讲,如果把法律或者立法机构看作“主人”,那律师和其他普通公民或许只是“主人”的“客人”或“亲人”,而法官、检察官则不折不扣地是“主人”的忠实“奴仆”了。

  既然身为法律或者立法机构这个“主人”的“奴仆”,那么,忠实执行“主人”的安排,就是“奴仆”的分内之事,“主人”让向东,就决不能向西。

  但是,这也注定了“奴仆”们的“悲剧”命运。

  当某个法官、检察官强烈意识到他将要执行的某项法律已经不符合“公正”、“正义”的理念,滞后于时代发展的要求时,他只能牺牲自己的法律感觉,屈从于权威的法律命令,并忍受精神上的煎熬。更有甚者,法律职业原本是一项效力于公正的职业,但这时他却只问是否“合法”而不问是否“公正”,于是,这时的他,又在最大程度上效力于不公正了。

  不过,这种表面上的悲剧色彩,其实也蕴涵着法官、检察官的使命所在。

  事实上,如果每一个“奴仆”都忠实地执行了“主人”的意愿,那么立法者的精神就能在社会上体现,法律所欲求的秩序也就可以达成,由此,“法律在无视其正义的情况下,就以其效用实现了一种目的,即法律安全的目的。”(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语)相反,由于每个人对正义这一抽象的标准会有截然不同的理解,如若“奴仆”各行其是,那法律或者立法者认定的“正义”就永远无从实现,社会就会呈现出一派“无法无天”的景象,民众也会失去预期自身行为法律后果的安全感。

  还以“暂缓不起诉”为例。浦口区的检察官认为现有教育法规对失足大学生实行一“开”了之的做法过于严酷,受到刑罚处罚的大学生还可能在犯罪的道路上越滑越远,而法外开恩地实行“暂缓不起诉”,则可使其顺利完成学业,重新成为社会有用之才。但据《南方周末》4月11日报道,在那些按校规“考试作弊两次”就被开除的大学生看来,比自己过错程度更严重的有犯罪嫌疑的学生倒不开除,这显然不公平;校方因难以服众也认为不公平;至于犯罪后无任何优待的民工等群体,就觉得更不公平了。看来,浦口区检察院“善意违法”换来的也仅仅是自己一家的“公平”。

  所以,当法律和“正义”相悖时,反过来服从法律也是法律“奴仆”的义务。换句话说,当法的正义性和法的安定性这两种价值相冲突时,维系法的安定性就是法官、检察官的使命。

  但法的正义性终将会恢复。只是这种恢复必须经由立法者依照程序,修改已不够公正的法律,或者颁布新的、体现正义要求的法律。可是,法特别是成文法的滞后性,永远是法治的局限或代价所在,新法一经颁布,就可能已落后于时代的飞速车轮。可以断言,绝对的正义只能是法的阶段性目标,而安全则是法的永久性目标。

  不过,如果把社会井然有序、人民各安其分也看作一种正义的话,那么,我们也可以说,法的正义性和安全性并不矛盾,甚至已经融为一体了。

  拉拉杂杂地分析了一大通,无非是想说明:法律职业本质上是一种保守的职业,法律从业者一味求新求变,其实正是“法律行政化”的不成熟表现;只有时刻捍卫法律的权威,才是法官、检察官最大的“政绩”、最完美的“秀”。其实,即便是在法官可以造法的美国,法官的心灵深处,也“隐藏着贵族的部分兴趣和本性。他们和贵族一样,生性喜欢按部就班,由衷热爱规范”。(托克威尔语)

  对于法治传统欠缺的中国而言,古往今来,我们从不缺少重情理、轻法律的司法官,缺少的恰恰是深谙法治精神、重法律、轻情理之人。这方面,雨果名著《悲惨世界》中的执法者沙威的形象,或许值得我国法律人士细细品味,事实上,沙威的命运也正是身为法律“奴仆”的使命与悲剧的极端展现:

  代表法律、恪尽职守的沙威警长奉检察官之命,一直在年复一年、风里来雪里去地缉捕在逃犯冉阿让,最后当他终于抓到了冉阿让——冉阿让也说,现在我是你的了——之时,沙威却被多年来他所亲见的在逃犯身上的人性光辉和高尚情操所折服。然而他又不得不维护法律的尊严,于是,无路可走的沙威只好选择放走逃犯、自己跳进塞纳河自杀的结局。

(2003年5月1日《南方周末》法眼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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