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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异地执业,谨防司法合谋

(2011-03-18 09:21:44)
标签:

中国

宋体

司法公正

司法腐败

行政手段

杂谈

分类: 幼稚观念、森田疗法

律师异地执业,谨防司法合谋

吴剑

2011318

   中国的司法建设成果是有目共睹,当然司法腐败也是非常突出。

   有一种现象,不能不值得我们去关注,那就是司法合谋。自从中国的司法考试以后,律师,法官等都可以一样考试,一样取证。然而,现在许多法官在获得一定位置和权力以后,突然辞职担任律师,往往企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再利用与过去的同事关系,往往使法律判决大幅度倾向于其服务的企业,乃至侵犯其他当事人的权益。某些企业也是乐此不彼,利用这层关系,付出一定代价以后,常常能够取得诉讼成功。这样的司法合谋,严重影响了中国的司法公正,侵犯了当事人的利益。

   当然,一个人辞职行为,社会是不能管理的。在国外,一个人辞职以后,要求不得从事与其过去工作有关联的相应行业,时间至少两年,否则是违法。估计在中国难以实行,只能采取行政手段,那就是异地执业,特别是法官辞职以后担任律师的,以尽可能保证中国的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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