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费者对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恨之入骨。因为侯耀华变成“侯药华”,所以这几天一直关注明星违法代言广告的话题,今天看到以下消息: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杨红灿介绍,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于1994年颁布,并未对名人广告代言问题作出具体规范。“消费者对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恨之入骨。”他说,即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将增设条款,对名人代言广告行为予以法律规范。针对当今媒体上频频出现的不实广告,杨红灿称,名人代言虚假广告不仅损害消费者的身心健康,还会导致社会的信任危机。
杨红灿提出,名人代言广告要对消费者负责。他认为名人在进行广告代言时要有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声誉意识,消费者对于名人代言广告的行为也要有自我保护意识、理性消费意识、依法维权意识。对于消费者受到名人代言虚假广告侵害的,他提供了五种维权途径: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不管是明星还是商家,只要违法,就要要严肃处理、严惩不殆。然而我却要提醒大家,媒体在明星违法代言广告的行为中难辞其咎,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侯先生的代言广告都在那里播出的?还不都是媒体。国家明令禁止明星代言药品广告,禁止患者“现身说法”,媒体不是不知道,但是心里明白腿打摽,晕晕乎乎,反复播放,弄得电视节目支离破碎,断断续续,弄的观众怨声载道,骂声一片,但又无可奈何。究其原因,也是钞票在起作用。广告收入,多多益善,尽管有关部门三令五申,尽管经常罚款,但是媒体可不怕,你罚你的,我做我的,因为罚款那点钱算啥,九牛一毛,毕竟老鼠拉木锨大头在后头,收入还是客观的。况且有时候还能用钞票摆平。这让我自编了依据顺口溜:广告一上台,财源滚滚来。
令人可笑的是,成也萧何败也萧何。媒体播广告赚钱之后,反过来又恶曝明星虚假代言。真是左右逢源,翻云覆雨,“吃完原告吃被告”。一位网友说,严重呼吁修改广告法和新闻出版法,强烈要求媒体对自己播出任何东西负起最大的责任。下次吃了假东西,就第一个控告你电视台。
不过,还算看到了希望。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杨红灿已明确表态,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于1994年颁布,并未对名人广告代言问题作出具体规范。他说,即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将增设条款,对名人代言广告行为予以法律规范。针对当今媒体上频频出现的不实广告,杨红灿称,名人代言虚假广告不仅损害消费者的身心健康,还会导致社会的信任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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