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山西省和顺县原县长崔保红涉嫌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案作出一审判决,崔保红被判有期徒刑20年。涉案的和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局长杨彦荣被判有期徒刑12年。(2008年01月15日 新华网)
终于看见这个“原”字用在正地方了。假如把“原”字换个地方,你看如何。
原句:“对山西省和顺县 原
县长崔保红涉嫌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案作出一审判决”。
修改句:“对 原
山西省和顺县县长崔保红涉嫌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案作出一审判决。”这一改,你看出门道了吗?
一字换位,意思截然不同。原句证明“江西省和顺县”依然存在,只是原来的县长被法办。而修改句给人的信息是,“山西省”已经不存在,而且,“和顺县”也不存在了,县长当然是原来当过那里的县长。
再次修改:“对山西省 原
和顺县县长崔保红涉嫌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案作出一审判决。”
这一改,说明“山西省”还存在,只是“和顺县”被撤销。
而原文就很准确了。“涉案的和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局长杨彦荣被判有期徒刑12年。”
这句话说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没有被撤销,只是原来的局长被判刑。
本人并非鸡蛋里挑骨头,因为这是个大问题。每当介绍某人时,一些记者总是江“原”字用在不该用的地方,不经意间,只因为一个字错位,而把一个省、一个地区、一个县、一个单位给解体了。
其实,如此错误常见,尤其是在新闻稿件当中,只是没人注意。为了维护文字工作者的形象,大家还是注意点,尽量别犯如此简单的错误。
冒昧了。
“原”来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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