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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回家看看”列为法律义务须保障权利

(2013-07-01 09:56:18)
标签:

老年人权益

老年人

常回家看看

空巢老人

杂谈

分类: 时事评论
“常回家看看”列为法律义务须保障权利

  文/李清

  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今日起正式实施。新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也被媒体解读为“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不常看望老人将属违法。该法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其实,将“常回家看看”入法不是新鲜事。四年前,《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时,就纳入了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义务,与老年人不在一起居住的,应当经常问候、看望。

  毫无疑问,几乎所有单独居住的老人,都喜欢“常回家看看”这首歌。在外工作、生活的子女“常回家看看”,“帮爸爸捶捶后背揉揉肩”、“帮妈妈刷刷筷子洗洗碗”,不仅是对老人尽赡养义务,更能给他们寂寞的心灵带来慰藉。在现实中,就有子女因为不愿“常回家看看”,被老人诉上法庭的。

  “常回家看看”入法,是对老人权利的更高维护。然而,以法律形式将“常回家看看”,明确为不与老人一起居住家属的义务,就一定能让老人放心了吗?笔者提出这样的担忧,不只是因为一些网友提出的,立法只能约束表面无法约束感情,更重要的原因是在现实中,不少在外的年轻人很想“常回家看看”,却被各方面的条件给约束住。“常回家看看”对他们,就像镜中花水中月一样,可望而不可即。

  比如,那些在外打工的子女,薪水微博,为了生计,常要一两年才能回一次家,电话费都很节省。他们不常回家看望父母,就算被确认违法违规,也难强制执行。老板不给假,私自回家要扣工资、开除,司法部门能帮得了吗?春运买不到火车票,法院帮买吗?媒体报道,现在过年时已出现了“恐归族”群体。

  笔者绝不反对法律加强对老年人权益的保障,也支持现代社会探索新的养老模式,想说的是,要解决一个社会现象、社会难题,光靠简单立法规定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积极创造相应的条件。笔者相信,绝大多数的年轻人,是愿意孝顺老人,“常回家看看”的,但是需要为他们创造孝顺老人的条件,不能让他们因为被动原因无法“常回家看看”,却还要背负道德的枷锁。当然,这不是立法部门一家的职责。


  以下为2013年7月2日城市晚报见报版:http://cswbszb.chinajilin.com.cn/html/2013-07/02/content_903652.htm

    “常回家看看”光靠立法规定远远不够 

  新闻源: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7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也被媒体解读为“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不常看望老人将属违法。(今日本报B01版)

  其实,将“常回家看看”入法不是新鲜事。四年前,《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时,就纳入了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义务,与老年人不在一起居住的,应当经常问候、看望。

  “常回家看看”入法,是对老人权利的更高维护。然而,以法律形式将“常回家看看”,明确为不与老人一起居住家属的义务,就一定能让老人放心了吗?笔者提出这样的担忧,不只是因为一些网友提出的,立法只能约束表面无法约束感情,更重要的原因是在现实中,不少在外的年轻人很想“常回家看看”,却被各方面的条件给约束住。“常回家看看”对他们,就像镜中花水中月一样,可望而不可即。

  比如,那些在外打工的子女,薪水微薄,为了生计,常要一两年才能回一次家,电话费都很节省,他们不常回家看望父母,就算被确认违法违规,也难强制执行;老板不给假,私自回家要扣工资、开除,司法部门能帮得了吗?媒体报道,现在过年时已出现了“恐归族”群体。

  笔者绝不反对法律加强对老年人权益的保障,也支持现代社会探索新的养老模式。然而,要解决一个社会现象、社会难题,光靠简单立法规定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积极创造相应的条件,需要为他们创造孝顺老人的条件,不能让他们因为被动原因无法“常回家看看”,却还要背负道德的枷锁。当然,这不是立法部门一家的职责。(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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