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子》劄記之貢、助、徹法
(2011-09-29 17:3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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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滕文公上》
夏后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其實皆什一也。徹者,徹也。助者,藉也。龍子曰:‘治地莫善於助,莫不善於貢。’貢者,挍數歲之中以為常。樂歲,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為虐,則寡取之;凶年,糞其田而不足,則必取盈焉。
據《孟子》本文,貢者,乃固定之稅,取若干年五十畝地產穀之平均數為基準,貢十分之一于公家。貢法,乃以一夫授田為計量單位,貢平均年產量十分之一于公家。每年所貢,乃一固定數量。
助者,藉田之法,前賢多言即井田制也,蓋井田九區,私家分耕其八,共耕其一,其一所產即為公家所得。助法,乃以一井為單位,八家共耕九一之公田,公田所產歸公家。公家所得,依年成而有不同,非一固定量。八家個人所得,有個體差異。
徹者,則當如朱子《論語集注·顏淵》之注所云:“周制:一夫受田百畝,而與同溝共井之人通力合作,計畝均收。大率民得其九,公取其一,故謂之徹。”徹法,亦以一井為單位,九家共耕,均分其所得,而貢十分之一于公家。公家所得,亦依年成而有不同,非一固定量。同井九家個人所得,無差異。
相比較而言,徹法,最符合孟子“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平均主義思想。故其誨滕文公行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