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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东县女服务员是否获刑的关键问题

(2009-05-15 21:28:56)
标签:

巴东县

野三关镇

邓玉娇

邓玉贵

杂谈

   最近,湖北省一偏远之隅的巴东县野三关镇,因一烈性女子刀捅两位镇干部而扬名。5月10日晚7时30分左右,野三关镇招商协调办主任邓贵大,与黄德智和邓某一起吃晚饭并饮酒后,前往该镇雄风宾馆梦幻城休闲。休闲之前,邓贵大三人欲前往梦幻城二楼一休息室休息。黄德智进门后,发现梦幻城员工邓玉娇正在休息室洗衣服,便询问她是否可为其提供特殊服务。邓玉娇说,她是三楼KTV员工,不提供特殊服务。双方遂发生争执。争执中,邓玉娇欲起身离开,此时,跟在身后的邓贵大随手从衣袋里抽出一沓钱,邓玉娇拒不理睬,欲再次起身离开时,被邓贵大按在休息室沙发上。邓玉娇欲起身,却被再次按倒在沙发上,她拿出一把水果刀向邓贵大连刺三刀,黄德智见状欲上前阻拦,右手臂被刺中一刀。邓贵大在被送往医院途中身亡。黄德智被转至宜昌市治疗,已脱离生命危险。邓玉娇事后打电话向警方自首。

    虽然邓大贵惨死刀下,但目前舆论一边倒地力挺邓玉娇。并为邓开罪找着种种理由。其实,案件事实非常清楚,抛开感情倾向不说,单从法律的角度看,邓玉娇应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理由有三:

    其一,死者邓贵大的行为已经构成强奸(未遂)罪。案发地点在娱乐场所,往往使人忽略强奸这一犯罪概念。其实,强奸并不分场所,只要违背被侵害人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都属于强奸。更何况,案发地并不在娱乐场所的营业地,而在休息室(应相当于职工宿舍或宾馆房间)。从当时的情形看,死者邓贵大显然是要求与邓玉娇发生性关系的(提出要特殊服务),在遭到拒绝后,强行将邓玉娇两次捺倒在沙发上----无疑,邓贵大的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的所有要件,结果无非有三:强奸中止、强奸未遂、强奸。而此时,在一个没有任何可援助的房间里,三个男人对一个女子,自己又被其中一个男人强行捺倒在沙发上,任何一个处于邓玉娇位置的人都会做出这样的判断:遭到性侵犯,此时,她奋起防卫是正当的。也就是说,邓玉娇实施的是正当防卫。

    其二,邓玉娇并无防卫过当。现在更多的法律界人士可能担心邓玉娇因防卫过当而获罪。其实这个担心是多余的。因为法律明确规定,当犯罪嫌疑人实施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时,正当防卫没有过当之说。也就是说,只要死者邓贵大的强奸犯罪事实成立,邓玉娇就不会因防卫过当而获刑。所以,确认邓贵大的强奸事实是邓玉娇免于刑事责任的关键。

    其三,邓玉娇并无杀人故意。邓玉娇刀捅死者和死者帮手,纯粹为了保护自己,并无任何杀人故意。

    综合上述,单从法律的角度讲,邓玉娇免于刑事处分的可能性十有八九,关键看法院和警方对死者强奸犯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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