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不到位 违法变犯罪
(2012-08-28 07:3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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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大客监管高速公路收费站晓程汽车 |
分类: 汽车评论散文随笔 |
监管不到位 违法变犯罪
文/丹东晓程
随着延安双层卧铺客车特大交通事故报道的深入,真相越来越清晰,事件所有焦点直指车辆停产和交通监管。
双层卧铺大客车该不该退出,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得出客观科学的结论。但车归车,人归人。车市需要人来掌控和监管的。如果SUV肇事率高,SUV也停产;双层大客停产后,肇事率最高的假如是单层大客,单层大客也要停产,然后是微面和MPV,剩下安全的交通工具,可能就不多了。甚至火车也成为不安全的交通工具。那时,我们能弃火车而不坐么?
任何车辆,掌控不好,监管不严,都可能导致大祸。车辆的安全问题固然不容忽视,但不能因此将监管责任推到车辆上面。
今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明文规定,1000公里以上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点到5点要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事故车辆恰在禁行时间快速行驶。(是否超速,有关部门还是三缄其口。)而目前在全国,几乎所有的长途客运车站都违反国务院出台的相关规定。
延安高速交警支队的官方网站显示,2011年1月11日到2012年5月30日,本次事故车辆在延安境内有7条违章记录。
只是车辆的问题导致事故频发么?双层卧铺大客发生的交通事故,是不是与违法情节正相关?如果驾驶员守法行驶,如果相关部门加强监控,会有这么多事故么?
这次特大事故,监管方面至少有三大警示。
一、监管漏洞是最大隐患
车载视频监视系统有了,相关规定有了,但从双层卧铺大客规定时间内禁行规定的执行上看,规定形同虚设。很少执行,也很少得到纠正。每一个违规行驶的大客都可能因违规行驶酿成事故。我们强调双层大客事故发生率的同时,要不要关注驾驶员违规纠正率?一旦事故发生,监管部门的失职就会变成渎职,违法就会演变成犯罪。违法违规可能酿成事故是可以预见的,而监管部门明知违法违规危机乘客安全,却不能对所有的违规现象及时制止彻底杜绝,这才是延安特大交通事故的悲哀。
有人会说,大客凌晨禁行规定执行起来难度很大。请问,禁止酒驾法律,禁止枪支弹药法律,执行起来难不难?问题是,我们实际上执行了多少?
相关部门的执行,很多情况下是运动式、突击式、象征性,一阵风。这样的执法,司机钻空子很容易。车载视频监控随时监视、高速公路收费站一夫当关,双层大客还能插翅逃脱?执行这样的规定怎么就难了?
涉及人民生命财产的监管,应该全天候不间断进行。所有的象征性执法,都在有意无意制造监管漏洞。
我们各类监管部门的象征性执法太多了,几成习惯。比如异地运营,一年中只是象征性地出动人力集中整治一次两次;查禁酒驾虽不是一阵风,也只是几阵风而已。而很多城市的行人和非机动车违法,几乎放任不管,至少在一些中等城市,几年之内竟然找不到一例行人违法被纠正的案例。
几乎所有的交通事故都与违法违规有关,几乎所有的违法违规都与监管不到位有关,几乎所有的交通肇事监管问责、渎职行为追究都不了了之。对交通运输缺乏监管,对监管交通运输的执法部门也缺少监督。这是每一起事故给我们留下的一个重大警示。
二、对监管部门加强监督
违规行驶发生率高、纠正和禁止的少,而这些违规现象,按照安全管理理论要求是必须杜绝的。法规执行如此软弱无力,漏洞百出,执法运动式、一阵风,这样的状况要想改变,必须对监管部门加强监督。
谁来监督?何时监督?怎样监督?官员不可能在现场实行“人盯人”战术。否则,就会象作战部队一样,督战队比战斗队的人还要多,成本高,效率低。
舆论监督,即使监督稿件不致胎死腹中,公开报道也无法改变目前的执行力度。
人民监督,即使有个别市民随手抓拍一些违法现象,也是投诉无门,投诉无果,泥牛入海。
目前,改变法律法规执行不力的状况,只有一个办法:出台执法监督法。规定各类渎职、行政不作为、各类交通违法举报办法,凡举报者依据举报事实情节轻重价值大小,给予100元以上的现金奖励,上不封顶。举报奖金由不能禁止被举报违法现象的职能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各自分担。
如私家车驾驶员发现凌晨两点到五点之间有双层卧铺大客车行驶,可以短信或电话举报给执法部门,可以拍照保存证据,查实之后,兑现奖励。
将各类违法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大小车之间,行人与驾驶员之间,路政、交警、运管与高速公路管理人员之间相互监督,举报即获奖,出现漏洞立刻付出代价,责任人随时被监督,被曝光,被迫出血,每一例行政不作为都会被发现和纠正,每一次漏洞都会及时弥补,而每一次违法违规都会通过罚款或者纠正得到禁止,没有侥幸心理,没有空子可钻,违法违规现象就会得到根本遏制。
或许,很多摆摊卖货的弱势群体要改行到公路和高速公路路口把关拍照,搜集举报线索了。目前,只有这支举报大军最给力,最可靠了。
三、亟需提升法律的震慑力
法律没有尊严,行人随时随地违法通行践踏法律,司机随意超载超速,随意以危险驾驶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多数违法者得不到及时有效禁止和杜绝,原因就是违法甚至犯罪之后可以轻松逍遥法外,铤而走险其实无险可走,抓住一个狠狠处罚甚至过度处罚杀鸡儆猴。
法规得不到执行,违法违规之后个人方便,轻松脱险,不以为耻,反而还有成就感。普遍违法,淡化了违法的羞耻感,以至于在国内守法的外国人,到了中国公然违法。
法律缺少震慑力,是长期的执法不严执法不力和运动式执法让法律丧失了应有的尊严。
培养法律震慑力,恢复法律尊严,唯有全天候、全时段、不间断一以贯之的持续执法,同时让执法者置于舆论、公众、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对渎职、行政不作为官员严惩不贷,严格问责。
到执法成熟、执法到位,没有执法漏洞的时候,再看双层卧铺大客的事故发生率有多高。需知,这些大客都是夜间行驶。夜间没有执法人员出现,监管漏洞更大,不出事才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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