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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从虐童事件反思依法治教困境

(2012-10-27 14:5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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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闻听天下
悲哀,教育的耻辱

最近,教师体罚、虐待幼儿,又成社会焦点。先是山西太原一家幼儿园一位教师,仅因一名孩子不会十加一算术,就在半小时内打了孩子70次耳光。该校监控录像显示多日来多名幼童被殴打。接着,浙江温岭又出现一名以拍虐待儿童照片为乐的教师,这名教师揪耳朵提起男童,将幼童扔进垃圾桶,胶带儿童嘴粘住的照片,令网友愤怒


对于这两名教师,地方教育部门、涉事幼儿园都在第一时间做出了处理:辞退涉事教师,并准备就此对所有教师进行集中的师德教育。包括一些网友,也认为这是师德严重缺失的结果。然而,就这两起事件的性质分析,这不能仅进行行政处理(辞退只是行政处理),还应该进行司法处理,这也不是师德的问题,而是违法问题。最新的消息是,浙江温岭这名教师已被警方以寻衅滋事罪刑拘,这表明,暴力体罚、虐待儿童,应按违法犯罪处理。


虽然对于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女教师,舆论纷纷认为我国应增设“虐童罪”,完善处罚细则,加大处罚力度,这颇有道理。但客观而言,从法律体系说,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已经比较完善,针对中小学的就有《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政府、学校、教师和学生的权责,有明确的规定,依照这些法律,教师虐待孩子的行为,已然违法。


当前最关键的问题是,已有的法律并没有得到严格执行,这些法律并没有根植于教师的脑海,甚至在教育管理、学校管理中也被忽视。在这种情况下,增设一项“虐童罪”,对现实能起到多大改变作用呢?前不久,我国出台中小学教师专业标准,其中之一是教师不得挖苦学生,这条标准令人匪夷所思,表面上看,这是要求教师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可是,关于这一点,《我国未成人保护法》早有明确规定,这何须在标准中再提?另外,法律的规定,是教师的底线标准,这怎成了专业标准?


由于有法不依,因此,我国一再在政府文件、通知中,重申法律已经做出的规定,这非但不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反而让教师的法律意识十分单薄。而对于教师的教育,本应该明确从法律角度提出的要求,也被演绎为师德。这实质造成师德标准的下降。本该是人人都应坚持的底线,做到了反而成了有道德的事。


要改变这一问题,需要转变传统的“师德教育”为法律教育,在教师入职和日常管理中,明确告诉教师必须依法教育、管理学生,不得侵犯学生权益。对此,学校必须清理一系列与法律法规冲突的校内管理规定,给教师们做出示范——我国一些中小学制订的校规,其实是和上位法有冲突的“土校规”,诸如,要求男生女生交谈时要距离1米以上,否则要被处分,甚至开除,就明显侵犯学生的权益。另外,学校在教育中,也应把法律教育、规则教育作为十分重要的内容,增强学生的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这是监督学校和教师,依法治校和依法教育的重要力量。


再就是,对于各类教育事件,要严格按其性质进行处理,树立规范的程序。比如,对于教师的教育质量纠纷,这属于教育事务,应该进行教育处理,调查、处理的机构该是学校的教师委员会,而不是学校行政机构;再比如,教师的学术不端,这属于学术事务,应该由独立的学术委员进行学术调查;而教师侵犯学生权益的事件,则是法律问题,应该由司法机关介入调查、处理,学校再根据司法调查、处理的结果进行行政处理。


这样的处理,其实也要求学校(幼儿园)建立现代学校制度,明晰办学者、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权责,并建立相应的教师委员会、家长委员会等机构。我国学校没有现代学校制度,没有代表并维护教师权益的教师委员会和代表、维护学生权益的家长委员会,导致学校的管理、决策都由行政机构负责,也使行政、法律、道德问题一把抓,结果是学校办学不依法治校,教师和学生的行为时常失范。


我国于2010年颁布的国家《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提到要建立现代学校制度,这表明国家已经发现问题所在,关键在于怎样切实落实。和其他的教育法律法规一样,作为纲领性的《教育规划纲要》当下面临执行难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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