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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邱兴华案,网上近两天吵闹的非常激烈,其争论焦点是能否对邱兴华做司法鉴定。一些要平“民愤”的人士不同意给邱兴华做精神病司法鉴定,声言要维护法律的尊严,严惩杀人“恶魔”,对其做精神病司法鉴定岂不是让罪大恶极的杀人犯漏网;而另一阵营中的人士却坚称,应该给邱兴华做精神病司法鉴定,理由是这同样是维护中国法律的尊严和按照法律程序对其进行审判。
我同意对邱兴华做精神病司法鉴定。
1、邱兴华妻子何冉凤提出给其丈夫做精神病司法鉴定符合中国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不管其妻子提出做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理由如何,公安、检察、法院都应予以接受。
2、从中国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来说,对邱兴华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符合司法审判程序,而回避此问题属于司法程序的疏漏。
3、公安、检察、法院等执法部门有权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做出对其是否应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决定,但这个决定要经得起法理推定。
正是基于维护法律尊严,出于对中国法律的尊重,我们有必要对邱兴华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而不能从罪大恶极的民愤出发来审判这个案子。
同时,我还想从心理学的角度再谈谈邱兴华案为什么有必要做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理由。
1、人口学资料:邱兴华,男,47岁,已婚,农民。
2、家族史:母亲是精神病患者,情绪无常,易激动、自控力差,自言自语。从目前提供的临床资料看,其母可能是偏执性精神病障碍或精神分裂症偏执型,其症状特点是妄想、猜疑和幻觉等。
3、成长史:母亲在他早年去世,失去亲情,感情我、无法寄托;个人成长经历坎坷,有四次被公安机关拘留的经历,经历太多的人生挫折;在被拘留的事件中,有些事不是他所为,大部分是对他的冤枉,由此产生对社会、某些人的怨恨;婚姻不顺利,妻子家人对他的百般刁难和侮辱,给他精神、情绪造成极大的伤害;因为婚姻生活、家庭所处环境等原因多次搬家,背井离乡,生活处于颠沛流离之中,心中对妻子家人、社会更加不满;生活贫困,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要靠他来养活,但现实又常常和他开玩笑,使他感到世态炎凉,寻求求神问鬼,将精神寄托于迷信。
4、社会支持:如他自己所言,自己没有真正的朋友;母亲早年离他而去,哥哥又无法与他进行心理层面的沟通,缺乏亲情;婚后生活不稳定,妻子开始埋怨他,在家庭没有情感支持;多次搬家,没有稳定的朋友圈和邻里关系,缺乏足够的社会支持,他的心理问题、情绪无法得到正常的宣泄,情绪、心理问题积累太多。
5、个性(人格特点):哥哥讲“脾气大,不能惹”;性格倔强;在他成长过程中,母亲去世早,没有完成正常的早年家庭教育中做人基本理念的人格教育;在长期生活过程中形成的错误认知和对社会、生活中一些事情的错误评价。
6、原因:长期生活积累的仇恨、愤怒、挫折感、生活的无奈等情绪积淀下来,没有正常的渠道宣泄,也没有人给其提供心理援助,自己更没有解决问题的策略和方法;在万般无奈和自身无法解决时,只好走向极端的形式,不是自伤就是给社会带来极大的损害。
以上只是仅凭我获得的一些邱兴华的个人资料所做的心理学分析,目的在于给我和那些赞成对其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的人士提供理论支持。
从心理障碍和精神病障碍看,从邱兴华案的特点分析,我认为他有患精神病障碍的易感性,也有可能是在发病期间杀人的可能性。可是从他的成长、个性、心理问题成因等因素分析,他是一个人格障碍患者是无疑的,从人格障碍的成因及类型看,他属于偏执(猜疑、过度敏感、对侮辱和伤害不能宽容,易有病理性嫉妒等)和反社会(不符合社会规范、很容易责怪他人、对挫折耐受性低、易激惹等)性人格障碍,因为他的认知、情感、意向行为、人际关系等心理活动都异常偏离正常人群的心理模式,而且有些人格障碍患者本身就有程度不同的精神病性因素,如轻性妄想、幻觉、偏执等。
因此从心理咨询的角度看,对他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也是有必要的。
还有,请问,什么是犯罪嫌疑人?他的公民权如何得到法律的保护,我们不能因为他杀了10个人,就不按法律程序办案吧?
美国的辛普森案就是一个典型的无罪推定的案例,我们为什么就不能学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