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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问精神病人送治

(2006-11-20 11:32:33)
分类: 心理咨询如何助人

近来,被亲属或任职单位强制送到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的事件屡见报端。仅凭亲属单方面的报告或单位强制送治,是否侵犯“病人”的权利,在法律上有无依据,精神病医院、法律界、精神病鉴定机构各执一词。

20069月江西省赣江市一学校职工黄远萍(化名,女性)被该单位强制送到精神病医院治疗,院方对黄某的诊断是精神病性障碍,偏执性精神分裂症。20069月重庆市女医师曾某被丈夫送进精神病医院。200610月深圳邹某(女性)被家人强制送到心理医院接受治疗。(本人是2004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的心理咨询师(3级),20065月参加国家2级心理咨询师资格证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并与11月参加国家考试。自200412月开始,不但在专科医院心理门诊实习心理咨询一年半,而且在我省某大型医院专科精神病门诊师从我省著名精神病专家见习精神病诊断半年,尽管没有很好地掌握精神病性障碍诊断的技能,也没有丰富的精神病性障碍临床诊断经验,但对精神病的诊断还是略知一二。)

在置疑强制送治5个问题之前有几个疑问需要考虑:第一,这些被送治的所谓“精神病人”是正常人吗?其认知、情绪情感、意志和行为是否不正常?其判断标准是什么?对他们进行过心理健康水平的评估吗?若评估采用的方法是什么(在中国心理咨询界或精神病领域,对某个体的心理健康水平进行评估一般采用心理健康水平十项标准和心理测验等方法。)?第二,即便是他们的认知、情绪、行为不正常,在感知觉、思维和意志等方面表现出异常,其诊断标准是什么?对他们进行心理活动正常与异常的判断了吗?是严重心理问题、可以神经症、神经症,还是精神病性障碍?采用心理冲突(常形、变形)、神经症临床评定方法(病程、精神痛苦程度、社会功能受损)进行了识别?第三,即便怀疑是精神病性障碍,仅凭一次家属报告或单位介绍,就能仓促的下结论性诊断?

1、精神病人的送治权在谁?首先置疑单位,它有没有送治的权利。人身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强制送治是否剥夺了公民的住院权、治疗权的自由?其次置疑亲属送治,一是家人的报告是否属实,二是家人是否有其他目的?

2、诊断、鉴定和治疗程序如何?首先是由谁诊断,是被送治的精神病医院,还是第三方?其次诊断者的资历,必须由两名以上副主任医师对被怀疑有精神病性症状的个体进行诊断并做出鉴定,其诊断标准是精神病界公认的症状标准、严重程度标准、病程标准、排除标准等。再次,必须征得被送治的个体家人同意或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目前是空白,我国还没有精神卫生法)。可目前是由被送治的精神病医院自己诊断和鉴定。

3、精神病医院应该对谁负责?目前,医院普遍采取对送治者负责的惯例,即对买单者负责。而正规的做法是精神病医院对法定监护人负责,在对被怀疑是精神病者进行治疗前有一个观察期,经过观察、会诊和诊断后,在收治。而不能仅凭家人报告或单位的要求,后者在法律上就没有资格送治。

4、精神病人的合法权利如何保障?在被送治的所谓精神病人中大部分是有精神病的,但也有正常人。不论是精神病人,还是正常人,其合法权益如何维护?强制送治限制人身自由,而且有些精神病医院还不让家人探视,既侵犯被送治者的权利,也剥夺了的探视权。尤其是正常人被送治,将其当做精神病人,精神病医院是否有利益驱动之嫌?

5、《精神卫生法》何时出台?目前精神病方面出现的诸多问题,关键在于《精神卫生法》的缺位。

我在精神病专科门诊实习期间,也感到在是否送治问题上确实存在一些可以探讨的情况,心理咨询与精神病的界限,心理咨询从业人员资格(学历、学科、专业培训),家属报告,单位送治、精神病人监护和探视,以及诊断标准、治疗标准等。我国有1600万精神病性障碍患者(1990年代流行病学调查数据),不包括可疑精神病障碍患者和严重心理问题者,他们的健康权利、治疗权和人身自由权应由《精神卫生法》予以明确。因为精神病是一种十分特殊的疾病,它不象其他器质性疾病那样有明显的症状特征,而且病人在某些情况下又没有自知力,所以在诊断、鉴定和送治等问题上一定要慎重,在慎重。否则还会出现将正常人送往精神病医院或某单位将自己职工强行送往精神病医院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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