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关键在于落实
(2010-07-23 00:4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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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资集体协商非正式员工新劳动合同法杂谈 |
分类: 时评 |
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关键在于落实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2010年7月21日,中止审议两年之久的《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重出江湖”,再次被省人大常委会摆上审议日程,该条例的草案修改二稿提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条例开创性地对“工资集体协商”进行立法,其中明确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劳动时间的,应当就加班工资、加班时间与职工进行协商,且只要1/5以上职工提要求,就可以组织集体协商。
据了解,条例中关于地方立法保障“工资集体协商”的条文属全国范围内首创,这充分体现了广东在保障劳工合法权益方面已经走在了全国前列。然而笔者在这里想问的是:仅在立法上增加相关条文就足以保障劳工的权益了吗?根据以往的经验来看,立法是一回事,最终能否真正得到落实则又是另外一回事,如果落实不到位,再好的法律也将沦为一纸空文。
看看《新劳动合同法》从最初媒体炒得热火及社会普遍关注,到最终落实的时候被大打折扣的遭遇,就可以知道中国“立法”跟“执法落实”之间存在着多么大的差距了。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该法出台前后受到国内各界的高度关注并被寄以厚望,因为里面历史性地写进了许多保障员工权益的条文,让人看到了加大保障员工权益力度的曙光。
然而从这两年各地落实《新劳动合同法》的过程来看,可以发现许多企业由于有针对性地采用了规避的手段,有效地避开了里面不利于企业的条文,最终致使该法在很大程度上沦为一纸空文。例如以存在大量“非正式员工”的国企为例:在《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许多国企纷纷将这类“非正式员工”外包给劳务公司,割断用人单位与员工的直接用工关系,然后再采用“派驻用工”的形式继续使用这些员工,致使《新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市场化用工连续超过十年后,可以转为无固定期限用工”等条文不再适用国企与“非正式员工”之间,沦为一纸空文。因此,尽管《新劳动合同法》的出发点是好的,写进了许多保障劳工合法权益的条文,但是到具体落实阶段,却因为种种原因而得不到落实,从而沦为无效的法律条文。
由这个例子可以看出,要保障劳工权益,关键并不在于立了多少法,也不再于新法的条文内容是否诱人,而是在于其是否能够得到真正的落实。要知道,在劳资双方的关系中,劳工始终是始在“较为弱势”的一方,在与企业雇主之间谈判的时候,其不具有太多的要价条件,这是政府必须在法律条文的细节上予以考虑的,使其具有可操作性,最终能够得到落实。
总之笔者认为:要想使这些法律条文真正发生效应,关键还是在于最终落实的结果。如果没有一套确实有效的机制去敦促、监督法律的落实,那其肯定又将会沦为一纸空文,员工的合法权益也将依然得不到保障。(QQ:33079930)
幽壹
2010年7月23日于深圳
2010年7月23日于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