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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新制度对地产中介行业的影响

(2007-06-20 23:29:59)
最近北京等地出台了三项针对地产中介行业的新制度:一是根据1月建设部、央行出台的《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北京4月率先实施二手房交易资金银行监管,二是北京7月1日将二手房买卖合同标准化,并实行网上签约,第三是7月1日开始北京将实行房源信息公示制度。
 

可以肯定,类似政策和制度迟早会在各地以不同形式陆续出来,应该关注的是,新制度对经纪行业会产生什么影响。

 

第一个影响大家都可以看得很明白,新制度下,经纪行业会越来越规范。特别是一些本来不太规范的市场将会被政策推动,短期内有大的改观,作用几乎是立竿见影的。前一段时间北京、天津发生了中介公司一夜间卷款数百万消失的事件,对行业信誉的杀伤破坏力大,原因就是监管缺位。很显然,行业只靠中介公司自己来监管交易过户资金,法律和道德风险都非常大,新制度确保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而很多城市发生的不规范操作,如吃差价、现金收房、占用客户房款、霸王条款、发布虚假信息等,也将会被网上签约、信息公示制度有效遏止。

 

一些行业规范程度较高的城市如上海、广州、深圳,政府在设计这些新制度时动作稍迟缓,如交易资金监管细则都没有出台,主要可能是新的制度虽然提高行业规范度,但能否同时提高效率却有疑问,可能加剧交易程序的复杂性和不便。这确实是个问题。

 

第二个影响是,新制度将改变行业原有的业态、竞争模式乃至业务操作模式。规范化意味着相当多的经纪公司要么彻底改变操作手法,要么被淘汰出局,中小公司的压力会更加大,会出现通常说的洗牌效应。这是政策变化自然带来的结果,跟市场变化带来的效应一样。

 

新制度会给经纪公司带来节约一些成本的“好处”。比如经纪公司过去花很大力气在过户资金监控、合同、签约流程等上面,投入不少资源去防范风险,想尽办法避免纠纷、投诉,提高服务水准,现在可以松口气,因为有政府或第三方负主要责任,出合同范本,资金过户和签约有章可循,成本相应也降低了。

 

而房源信息公示制度带来的影响可能相当复杂。我们知道,目前经纪公司之间的竞争很多在争取房源方面,特别是“卖方市场”里,房源几乎成了制胜的武器,而大公司在这方面优势明显。现在要把这些信息全部公开,如北京有关公示信息规定里,内容包括经用户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信息;拟转让房屋的发布编号、房屋坐落的典型区域、房屋所在层/总层数、户型、建筑面积、建成年代、拟售价格、受托房地产经纪机构、联系方式等房源信息。而房地产经纪机构必须上传、公示的信息包括拟转让房屋所有权证号、房屋所有权人、产权证上注记的抵押信息、房屋坐落、房屋所在层/总层数、户型、建筑面积、规划设计用途、建成年代、拟售价格及房屋概况等内容。那么,公开的房源信息很快就会成为所有经纪公司的房源,这是否意味规模大的、品牌公司并无房源优势,而规模小的公司不用资源就可以获得全部房源信息?过去是经纪公司做自己拥有房源的生意,现在是所有经纪公司做所有房源的生意,竞争模式势必改变。

 

如果房源公示意味着房源共享,那么,服务业主和房源的经纪人会很多很多,大公司的小公司的经纪人都来销售同一间房子,为它找客户——多对一的竞争结果自然是,谁能够找到出价最高的购房者,谁就能够争取到最后成交,经纪人的议价能力和专业性的涵义较过去发生改变。经纪公司似乎要竞争的重点是客源以及服务,服务多半是围绕如何最短时间找到出价最高的客户。卖方市场下,这种情况会加剧业主的优势地位,其“反价”行为可能会变得更加频繁。

 

另外,购房人既然也可以知道房源各种真实的信息,那么他会不会干脆撇开经纪公司与业主直接交易呢?

 

还有一个问题,公示、共享房源会增加房源还是会减少房源?目前很多业主采取独家或者选择少数几家放盘,原因就在于不愿过多公开自己的房屋信息,所以很可能不接受公示房源模式,而采取干脆不卖的方式。而一些产权情况比较复杂的房源也会各种原因难以顺利进入公示系统。再加上经纪公司会将自己的资源和拓展重心放在客源上,所以,可以肯定新制度下,可售房源会减少,供求不平衡会加剧。

 

很显然,公示制度解决了信息不透明、虚假房源、瞒价等问题,居间和代理变得透明了,却可能带来很多操作的新难题。因为它改变了行业的“游戏规则”,使得经纪公司的销售、竞争和服务发生了变化,受到相当多的约束,甚至可能无所适从,陷于“混乱”;而对买卖双方来说,他们在享受新制度好处的同时,可能很多信息他们不愿意公开——对于双方来说,房屋毕竟是私有财产。

 

有一个问题始终要问,新制度下是加剧了行业间的竞争还是造成很多无效竞争?市场效率会得到提高还是反而会降低?因为房源信息公开的制度还未具体实施,所以现在去认识、预测都是理想化和主观化的,真正的影响有待观察。

 

不过,信息公示作为政府进行行业管理的一种手段,我觉得有个原则要遵循,即政府应该做它分内的事,做符合它监管者角色的事,而不要越位、错位,也不要想代替市场做本来该市场要做的事,否则吃力不讨好,很难行得通。房屋价格信息和供求信息的公示非常必要,但个盘的全部信息,特别是权属信息向社会公开妥不妥呢,似乎法律依据欠缺。这样来理解的话,我不看好目前北京做的房源公示的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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