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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法律的司法解释作适当调整,可解决整顿关闭煤矿的法律软肋,控制非法矿的反弹,降低行政成本,减少矿山事故源。最高人民法院对非法矿山破坏森林植被、破坏矿产资源、非法买卖、使用民爆物品的司法解释作可操作性的调整,达到就地对非法矿主实施追究刑事责任的目的。从根本上解决非法煤矿反弹的恶性循环,有效杜绝非法煤矿的事故源。
二、完善经济调控手段,增加财政收入,可解决煤矿安全巨额欠账(3000亿元),增强煤矿防灾、抗灾能力。当前国有矿比私营矿每吨煤要多缴税30元以上,对私营矿缴税各地相差很大(30元/吨-100元/吨),因此有必要全国实行统一税率,收取1/3的煤炭价格作为税费,取消原国有矿的增值税,使国有矿与私营矿在同一起跑线上。
三、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保护管矿公务人员无限责任的职务安全,解决公务人员怕进煤矿、怕管煤矿的沉重思想包袱。落实企业的“两费”(维简费、安全费)、“两金”(风险抵押金、安全保证金),落实企业的安全措施、安全设施和安全装备,落实企业的技术人员配备和从业人员的素质培训,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减少或控制由于煤矿企业不规范生产经营造成的事故而导致公务人员承担了无限的责任。
四、落实企业安全技术支撑的问题,可大大提高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素质,提高安全设施和装备使用效果。煤矿企业引进技术人才的解决办法:国家招生降低分数线,实行定向招生和高奖学金制度、技术职称优惠制度、岗位工资优厚制度、责任追究的保证制度,可激发工程技术人员服务煤矿企业的积极性,消除后顾之忧。
五、国家提出加强煤矿行业管理的治本之策。首先是要确定煤矿行业管理的地位、组织机构和法定职责;其次是产业布局重点集中在山西、内蒙、陕西、新疆(事实上,95%以上的原煤资源集中在这四省区内),争取五年内全国原煤产量80%以上集中在四省(区)内;第三是在产业结构上作重大调整,在五年之内使煤层气的开发、煤转电、煤转气、煤转液体燃料(这几项技术已经成熟)的进程有实质性的飞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