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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19
近日,网络上流传着一篇浙江省高院院长齐奇写给最高院的报告,言齐院长请求最高法督促公安机关为其申冤云云。“最高法督促公安机关”?虽然听起来有些逆耳,但是网络文章,常有不靠谱者,故而并未多加留意。今日晨起,百度“浙江省高院”,该报告竟然海量跳出,各大网站纷纷转载。看来,这份报告十有八九是真的。既然是真的,那就值得仔细一阅。
定睛细看之下,尼玛,这份报告分明就是一篇不合格的小学生作文。通篇充斥着语法错误和标点错误,更有诸多法律常识错误。
先看标题
关于宋城集团以舞台剧和官网“举报”方式实施诬陷、诽谤事件应予追究法律责任的报告
1、标题法律常识错误。
单位并不能构成“诽谤罪”的犯罪主体,齐院长此番要求追究宋城集团“诽谤罪”的法律责任,此乃法律常识错误之一;
“诬陷”与“诽谤”不同,“诬陷”是指“捏造证据、向司法机关提供,并导致受害人受到司法追究”的行为,宋城集团并没有向司法机关提供任何证据,最多涉嫌”诽谤“,与”诬陷“无关,此乃法律常识错误之二;
2、标题语法错误。
无论是从逻辑上讲,还是从语法上讲,我们都不可能对某个“事件”追究法律责任,而只能对某事件的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正确的标题应该是:“关于请求对宋城集团以”舞台剧“和官网”举报“方式对齐奇实施诬陷、诽谤事件的肇事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报告“
3、标题标点错误。
标题中,“举报”两个字被加上了引号。执业律师都很清楚,“举报”是合法的,“诽谤”是非法的,欲治人以“诽谤罪“,首先必须排除”举报“之
但是,值得推敲的是,“舞台剧”三个字,却又没有加上引号。莫非,齐院长以为,宋城集团搞的真是一场“舞台剧”,所以此处不需要加上引号?
正文也存在大量法律常识错误和语法错误,现逐一分析之。
日前,宋城集团利用舞台剧和官网“举报”方式,公然以“如有不实,宋城集团和我个人愿对此承担法律责任”,“举报”我本人“失职渎职,干扰司法公正,收受一两千万贿赂”的事件,已在我省、全国及法律界造成严重、恶劣的社会影响,
4、利用舞台剧和官网举报的方式,已经包含了“公开”之意,后面不需要再加上“公然”两个字。
5、以”如有不实,宋城集团和我个人愿意对此承担法律责任“,显然,此为责任声明。此处整段意思含混不清,逻辑严重混乱。建议修改为:以“失职渎职,干扰司法公正,收受一两千万贿赂“等莫须有的罪状,对我实施了所谓的"举报“,并宣称,“如有不实,宋城集团和我个人愿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6、主语缺失。
7、“我省、全国以及法律界”,此处违反了逻辑学上的“同一律”。先是采用“地理地域”作为标准进行列举,紧接着又采用“工作领域”作为标准进行列举。该种处理,就好比把人分成“男人、老人和妇女”进行列举一样,在逻辑上是混乱的。
8、“严重”和“恶劣”,取其一足矣。重复使用,实在有点累赘。
9、该段结束处,需要一个句号,报告却使用了一个逗号。似乎这句话还没有讲完,可是实际上该讲的都讲完了。
用这样的方式对一个省高院院长进行诬陷、诽谤,不仅侵犯了我本人的声誉,而且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当属情节严重,已涉嫌构成刑事责任(见附件)。
10、该段缺少一个主语。谁“用这样的方式对一个省高院的院长进行了诬陷、诽谤”?
11、“涉嫌构成刑事责任”?应该是”涉嫌构成刑事犯罪“吧?
12、”侵犯“的宾语应该是”名誉权“,”声誉“一般和”损害“搭配。此两处为动宾搭配不当。可以修改为”不仅侵犯了我本人的名誉权“,或者”不仅损害了我本人的声誉“。
13、该段明显属于对损害后果的结论性描述,但是,其结论的导出毫无逻辑可言。公开宣称某法官涉嫌构成犯罪,并声称愿意就自己的公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如何就”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这个结论是如何推演出来的?如果行为人公开的内容是真实的,是有确凿证据支持的呢?
接着往下看。
虽然我个人可以对此不计较,可以不屑一顾。但是,如果一个共和国大法官尚且可以任人大肆抹黑传播、诬陷诽谤,而不能绳之以法,
14、虽然....但是,中间应该是个句号吗?
15、“不计较”是“原谅他人对自己所做的不好的事情”的意思,“不屑
好比一个成年人对一个小孩子的一记挥拳”不屑一顾“,孩子“挥拳”之后,就不会存在“原谅”问题。该段陈述,充分体现了作者在事件发生后深感受伤,却处于某种原因,不得已高度隐忍,”不予计较“,但同时,又处于某种原因,不得不宣称自己对该事件根本就是“不屑一顾”。
16、“抹黑、诬陷、诽谤”和“传播”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事物,前者讲的是目的行为,后者讲的是手段行为,不可并用。违反分类列举的”同一律“规,
17、省高院院长属于”二级大法官“,
18、“而不能绳之以法”,语意逻辑混乱,对谁“绳之以法”?莫非二级大法官被诽谤了,还要对其”绳之以法“?
那么,我省、全国广大法官和政法干警怎么办?日常履职的人身尊严、名誉、基本人权、合法权益何以得到法律保障?法治国家的司法秩序何以得到维护?
19、”日常履职“是一种事物,怎么会有那么多的”人身尊严、名誉、基本人权、合法权益“?
20、”人身尊严、名誉、基本人权、合法权益“,分类列举时的各个概念的意思不能相互包含,分类标准不能错乱。”合法权益“包含前面”人身尊严、名誉权“,不能同时列举。不想说了,简直是一锅粥。
显然,事件的社会危害性质实际上已远远超出了我个人受到不法侵害的范围。
21、尼玛,这句话是什么意思?“社会危害”是主语?
正是基于这种的考量,建议最高人民法院督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严肃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22、“最高人民法院督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3、“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齐院长与当地基层法院法官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并不是法定的回避事由,院长只能在向地基层法院提出自诉。公安机关无权主动侦查。
24、句子没有主语,好比人没有脑袋。这个句子的主语在哪里?
看来,我们国家必须加强语文基础知识教育,对于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还应该加强法律基础知识培训。如若不然,到处发布此类“不合格的小学生作文”,到处搞“法盲治院”,岂不是有损泱泱大国的颜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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