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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钉子户”研究

(2009-06-24 14:27:30)
标签:

钉子户

物权法

拆迁

房产

分类: 随笔

                         “钉子户”事件的社会意义

     天下没有不散的筵席,这个让全世界都关心的重庆“钉子户”事件在2007年热闹了几个月给了我们什么启示?对社会有哪些意义呢?

   (一).丰富了中国的汉语词汇

    在这个事件发生前,很多人不了解“钉子户”这个词。重庆“钉子户”事件,让更多的人知道了“钉子户”这个词,丰富了中国的汉语词汇。

    什么叫“钉子户”,《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在城市建设征用土地时,讨价还价,不肯迁走的住户。而从物的角度,钉子户用来指代某些由于种种原因没有拆迁,而又身处闹市或开发区域的房屋。看来其名称由来就与拆迁有关,在现实中也被某些官员运用得出神入化。为了拆迁,地方官员有时不惜动用暴力手段。这些官员们之所以“无所畏惧”,关键在于他们遇到的是“钉子户”,因此其拔钉、砸钉之举,就显得理直气壮。

   “钉子户”本身是对人的歧视。“钉子户”这个词是伴随拆迁而来。而且是有拆迁的地方,多数就有“钉子户”。当拆迁令下,有的人不肯应声而动,而且一再地给搞拆迁者增加麻烦,拆迁者当然头痛。这类的被拆迁人或者说这个拆迁不是依法拆迁,或者说补偿标准过低,或者拆迁许可不合法是没有征求群众意见,侵犯了群众利益。于是地方政府和拆迁人需要像拔钉子一样来动迁。从而将这样软顶硬抗,就像钉子一样钉在那里,一直到人家停电停水,上门“最后通牒”,也不为所动的被拆迁人称呼为“钉子户”,的确也有点形像。

   (二)为“钉子户”这个词正名

    当地方官员、开发商、拆迁公司的人将“钉子户”作为眼中钉的时刻,“钉子户”就从负面走向了正面,成为绝大多数国民心中的英雄。“钉子户”这个词也从贬义变成了褒义,重庆“钉子户”事件加快了为“钉子户”这个词正名的过程。

    认真分析起来,“钉子户”这个词的正名的确不简单。他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

    1.“钉子户”究竟是谁眼里的“钉子”?

    所谓“钉子户”是让人头痛成为眼中钉的。那“钉子户” 是谁眼里的“钉子”?无疑,当确实是公共利益需要牺牲时,中国人民中从不缺少英雄。而绝大多数的“钉子户”是产生在明显非公共利益的拆迁之中,极少数是产生于是否公共利益有争议的拆迁项目,成为拆迁部门某些同志、房地产开发商的“眼中钉”。

    2.“钉子户”不危害公共利益

    按照《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也就是说,如若没有明确的公共利益作为理由,拆迁的合法性当然就要受到质疑。“钉子户”代表的利益,是个人利益,但拆迁人的利益也未必就是“公共利益”。多半拆迁是为了地方官员的利益和开发商的利益。

    3.“钉子户”不妨碍社会发展

    人们扣给“钉子户”的一顶帽子是影响建设进度就是妨碍社会发展。然而,拆迁常常是一种“政绩”,来一位新领导,多半搞一回轰轰烈烈的拆迁,进而大建。名义五花八门,其实是一回事。虽然建造了许多新楼,但新楼就是社会进步吗?不见得!一个城市的进步如在于楼高,那我们国家是第一世界,而欧美是第三世界,日本则是发展中国家了。

    4.“钉子户”多半是行使法定权利

    在非公共利益的前提之下,拆迁户不将合法利益让于地方官员利益和开发商利益,是正当的行为,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如果他们不做“钉子户”,合法的利益谁来保护呢?从理论上说,政府应该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钉子户”也该算在最广大人民群众之列。 “钉子户”怎么却成了某些官员的眼中钉?从法律上说,“钉子户”虽是某些人的眼中钉,却是货真价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该享有《宪法》赋予的各种权利。

   (三).重庆“钉子户”事件的法治意义

读书读文章能让人增加知识,但是案例教育却比我们的普法宣讲更能学到法律知识,推进国家的法治进程。

    1.最有效的普法

    我们的“普法事业”已经进行了多轮,现在已经是“五五”普法的阶段了。然而,这一切,在重庆“钉子户”面前,却让人们知道了榜样的力量。重庆那位 “最牛的钉子户”,以自己的言行给全国的被拆迁人上了一堂是否应当拆迁,拆迁要得到多少补偿,怎样争取更多的补偿的课。当男主人爬到楼顶挥舞着国旗,贴出“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容侵犯”,女主人手持宪法大声说出自己应有的权利让我所有的老师感到不如。普通的中国公民站出来伸张自己的权利的姿态就是一种社会进步。这个“钉子户”,做了比我上课更有成效的普法工作,使更多的人形象的读懂了物权法的精髓。

    2.推进法治进程。

    宪法和物权法的落实,是需要动力的。重庆“钉子户”事件引发了专家学者和公众对拆迁的广泛讨论,对拆迁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私有财产的保护和权利的滥用、合理安置和漫天要价、商业利益和国家公共利益等问题的实质解决充分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为国家今后拆迁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提供了参考意见。

    在《物权法》公布之后和即将实施的前夜,我们用《物权法》的视野和角度,来解读与考量中国史上“最牛的钉子户”就可以看到《物权法》的实施的预演。

    重庆的中国史上“最牛的钉子户”,一直依法维权,最后却面临“强制执行”的结果,是令人遗憾的。因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字眼早已写进共和国的宪法。而且这个“钉子户”的产权证和国土证都齐全,要求也并不过分―――开发商按产权证上的面积和用途,归还相同面积的商业用房,并且提供临时过渡门面。
  “强制执行”的风险,也正好彰显了“最牛的钉子户”的现实意义,暴露了我们国家的拆迁制度存在一个没有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利的问题,一定程度上推进了制度层面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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