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人关注的邓玉娇案,湖北方面按照我的预料亮出了“第三招”即“排斥北京律师的介入”,且有登峰造极之势。有人认为是高招而弹冠相庆。而我认为这是一败招,是既不利己更不利于社会和谐的败招。
此前为该案提供法律援助的夏霖律师,虽有人称呼为“公盟律师”。而我始终认为二夏是中国的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我相信巴东的有关部门和各个媒体以及二夏律师对于这一点应无争议。中国律师无疑应当遵守中国律师的法定要求与约束,这一点我相信巴东(包括更高的层面)的有关部门和各个媒体以及二夏律师对于这一点也应无争议。
既然如此,巴东方面就没有必要使出“排斥北京律师的介入”的败招,更没有必要让作为中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的律师队伍产生恐惧。
巴东方面先是迫不及待的宣布“警方称邓玉娇遭强奸失实邓母解除律师委托”,这是我在办理高天虎案件时已经遭遇的情况。继而巴东方面与高一飞教授空前的默契,由高宣布“邓玉娇案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十分权威却十分不要脸的说:“两位律师“告知记者该案很可能出现重大取证失误。邓玉娇案发当天的内衣内裤至今没被警方提取,而是被邓玉娇母亲张树梅带回家中。”要求鉴定“残留在乳罩、内裤上的指纹或其他物证”。稍有常识就知道,内衣内裤根本就不可能留下什么“指纹”,至于暗示还有指纹以外的“其他物证”,制造已经强奸、留下体液的谣言,不顾已经查明的案件情况,意在混淆是非,扰乱视线,缺乏以事实和法律为根据的精神”。要求“邓玉娇一案中的律师,损害律师形象、暗示他人提供虚假证据,没有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反而在损害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应当由律师协会依照会员处分办法给予处分”。
我作为一位执业律师,十分明白高一飞教授所说的“暗示他人提供虚假证据”的背后是高举全中国律师都有争议的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威力。高一飞教授为什么要让全中国的律师再一次感受恐惧呢?我想了很久,认为这不是一个正常人的行为。
可是,接连而来的消息更让我深思。据巴东县公安局证实“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犯罪嫌疑人邓玉娇的母亲张树梅在解除原聘律师后,另聘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武汉)汪少鹏律师和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宜昌)刘钢律师共同担任“邓玉娇案”在侦查阶段的代理律师。5月24日张树梅与两位律师签订了委托书。5月25日,汪少鹏、刘钢两位律师向巴东县公安局递交了委托手续,并前往巴东县看守所会见了邓玉娇,邓玉娇也与两位律师签订了委托书。”。如果湖北的同行是二夏接受委托之前而担负重任,谁也没法争议。问题是二夏律师被光荣的“出局”之后,这就让汪少鹏和刘钢律师站到了前些时间的X佳案件的翟建律师的尴尬位置。当然,汪少鹏和刘钢律师可以自信是受到组织的信任,但法治的理念将永远拷问着这俩位同行。
对于上述变化,我是没有感受到巴东(也可能是州、省)方面亮出的“第三招”的高明。记得我在前天就分析全国网民的绝大多数是“从高案到邓玉娇案,人们关心的是真相!是全社会对司法公正的期盼”。我仍然坚信:民主与法治是一个社会的必然趋势,阻挡者玩阴招是见不了阳光的,其结果只会是适得其反。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