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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视点:中国民间强拆第一案的司法纠结

(2008-11-17 21:3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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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

杂谈

    我的朋友,湖南电视台-etv《法制周报》记者朱春先一直关心中国社会矛盾的热点。今天他的文章《中国民间强拆第一案的司法纠结》令我深思,先转贴如下,供朋友们思考这一司法纠结的原因与是非。在中国的损害民众利益和社会和谐的商业拆迁橫行20多年后且即将寿终正寝的时刻,研究这一问题,对国家的民主与法治进程是有着积极意义的。


中国民间强拆第一案的司法纠结

 来源:湖南电视台-etv《法制周报》

    核心提示 湖南常宁市民吴石头以个人的力量,强行拆除他拍得的某旧建筑,由此引发出中国民间强拆第一案的诸多话题。

    ⊙本报首席记者朱春先文/图

    池塘里有六只鸭子在水面上游弋,吴石头就这样蹲在岸边上,双手插在蓬松的头发里,盯着鸭子们呆呆地出神。

    20米外就是车水马龙的常宁市群英路,一块巨大的房地产广告牌,将马路和池塘隔了开来。

    在该市群英路,吴石头拥有两个从父辈手中接过来的门面房,其多年来从门面房获得的租金收入,远远超出了其作为副主任医师的职业收入。

    群英路集中了常宁市几乎所有重要的商业机构,吴石头从建设银行拍得的旧办公楼,堪称地王之王。

    但没有人想到,这栋寄托了吴石头对未来无限憧憬的旧办公楼,却成就了他的一个新身份:中国民间强拆第一人。而围绕这栋旧办公楼引发的一连串诉讼,也引发出中国民间强拆第一案的诸多话题。

    两个人的竞争

    54岁的吴石头是一名不错的骨科医生,其所供职的单位常宁市中医院,以骨科出名。

    2006年,《法制周报》曾就该院的一项管理制度做过报道,《医生拒开回扣药,收入比门卫低》一度将该医院推至舆论的风口浪尖。

    三年后,作为常宁中医院的骨干医生,吴石头却以中国民间强拆第一人的特殊身份,出现在记者的面前。与以前相比,吴石头最大的变化是不爱说话了,经常会一个人静静地坐在房间里发呆。

    吴石头的父亲在解放前,即在现在的群英路十字路口拥有两个门面,传到吴石头手中时,这两个门面的商业价值得到大幅提高,吴石头将其翻修后,建成了有几层楼的房子,门面和房子同时出租,两项相加,年收入超过十万元。

    吴石头多年前即已成为常宁中医院的副主任医师,1998年,其自主研制的波浪板腰垫,获得了国家专利。吴石头的妻子刘莉华,从县人民医院离职后,自己经营一些生意。

    吴石头一家的收入水平,在常宁市已属于较高的水平。

    不错的收入加上稳定的工作,吴石头一家在完成一定的原始积累后,开始考虑如何让资产增值。

    机会终于来了。

    2001年5月份的一天,建设银行常宁支行的一个负责人,在找吴石头看完病后,对他说,银行的一栋旧办公楼要拍卖,你有钱的话,可以考虑买下来。吴石头回家跟刘莉华商量后,决定参加拍卖,“以我妻子的名义参加,她当时是下岗工人,身份更合适一些”。

    同年10月25日,吴石头在交纳了20万元保证金后,与另一个同样交纳了保证金的人,同场竞争。建设银行常宁支行副行长吴克成回忆,“最后,吴石头以超过底价33万元的价格,拍得该栋办公楼,竞拍价格为143万元”。

    复杂的连环官司

    成功拍得办公楼后,常宁建行即为吴石头办理房产证的过户手续。

    当吴石头刘莉华准备接收房子时,建行却交不出房子。

    需要交代的背景是,常宁建行在拍卖该办公楼之前,曾将其租赁给当地某机关干部刘文成,后者将该栋办公楼,改成一家经营住宿饮食业的宾馆,租期从1998年4月至2003年4月共5年。

    常宁市人民政府于2008年4月30日发出的一份政府文件(《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建行原办公楼及土地使用权转让一案的处理决定》),对该情节的描述是,“在租赁期间,刘文成未经批准,未办相关手续,在三年中分两次在该院内空坪添建近900平方米的房屋”。

    这也是后来吴石头以个人的力量强行拆除的部分建筑。

    2001年10月22日,常宁建行向刘文成发出腾房通知,同一天,双方签订终止租赁协议。

    但该终止协议签订后,刘文成没有退房。常宁建行将刘文成告到常宁市法院。

    此案最后以刘文成返还租赁物,常宁建行赔偿刘文成装修损失的判决结果宣判,双方均不服,上诉到衡阳中院,衡阳中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

    当年还是普通信贷员的吴克成告诉记者,常宁建行当年拍卖的办公楼,其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土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该类土地不能拍卖,常宁建行当年的拍卖行为,“是有违规的地方”。

    常宁市国土资源局对建行的违规行为,在当年11月份作出了行政处罚,对其违法用地和非法转让国有土地的行为,分别罚款9000元和10000元,但未制作罚款决定书。

    2003年1月24日,常宁建行和刘莉华向国土局申请为刘莉华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1月25日,刘莉华补交土地出让金8.8万元,罚款1.2万元。1月26日,常宁市政府给刘莉华颁发了土地使用证([2003]常国用字第0046号),证载面积594.96平方米。

    值得注意的是,刘文成在租赁期间违法建筑房屋的土地面积,也包括在颁证面积内。

    这直接导致刘文成在不久之后,提起了同一事件的第二次诉讼行为,与第一次诉讼不同的是,这一次,刘文成对常宁市政府的土地颁证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从2003年起到2007年,围绕常宁建行旧办公楼进行的诉讼行为,涉及到多个部门和个人,从常宁市法院到衡阳中院,直至湖南省高院,前后作出了数份判决书。

    于是,一幕极为罕见的顶针式判决结果出现了:常宁法院一审判决,撤销第0046号土地证;刘莉华不服,上诉到衡阳中院,衡阳中院维持原判;刘莉华对这一判决结果依然不服,提出再审,衡阳中院启动再审后,撤销前述两个判决,认定0046号土地证合法有效;刘文成不服,向省高院申诉,省高院驳回刘文成的起诉;刘文成再次不服,省高院随后启动了再审程序。

    “衡阳中院和省高院两次启动再审程序,这在同类案件中,是极为罕见的。”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法律工作者感叹说。

    “民间第一强拆”事件的后果2007年6月,刘莉华接到了省高院下发的再审行政裁定书。

    实际上,这份裁定书早在当年2月27日就已作出。在这份判决书中,省高院驳回刘文成的申诉,维持原裁定。

    吴石头解释自己要强拆刘文成违法建筑的理由有三点,一是得到了法律的支持,“省高院的判决结果已经认定我们的土地证是有效的”;二是花了143万元买的房子一直拿不回来,7年来的损失太大;三是有关部门已经认定为违法建筑,可以拆除。

    “我给有关部门的报告中提出,如果你们不处理,我会用自己的方式来拆除这房子。”吴石头说,当时只是没有说具体时间而已。

    吴石头告诉记者,自己对争讼地上的拆迁行为有三次。这三次拆迁行为,都发生在刘文成正式起诉常宁市政府之前,“进入司法程序之后,我们就开始等结果,不拆了。”吴石头说,在法院最终结果下来之前,他不能在有争议的地上再去拆房子。

    这个间隔是四年。

    四年时间里,刘莉华再没有到群英路52号去拆房子,但司法程序结束后,吴石头和刘莉华在2007年7月15日傍晚,叫来一台挖土机,强行将整体建筑拆除。

    事后,有网友称,刘莉华的行为是2007年最牛拆迁事件,也有网友将这一事件称为中国民间强拆第一案。

    此案双方当事人对事件的描述虽有些出入,但基本情节一致。

    拆迁事件的组织者刘莉华说,当晚8时30分左右,挖机和搬运工到达现场。刘莉华要求几个搬运工将租住在刘文成房屋内的经营户叫出来,并排成人墙不准其再次进入。

    “当时看的人很多,群英路都给堵死了”,刘莉华说,挖机先从大门铲起,两个小时后,整个房屋轰然倒地。

    此案的另一方当事人刘文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将就此案的不公平情况向最高检举报,在此之前不方便向媒体说话,但他同时表示,事发当天,他在外面散步,9时左右就回到了现场,面对强拆,他没有与刘莉华方面发生冲突。

    刘莉华进入现场不久,即有当地公安来到现场,刘莉华向公安人员出示了房产证、国土证、司法判决书等相关文件,警方后来一直在现场维持秩序,直至全部拆迁结束。当天,公安部门没有对刘莉华和现场其他人员采取强制措施。

    但20多天后的8月9日,刘莉华被警方拘留,并于当天被送往常宁市看守所关押至同年12月。

    2008年10月13日,常宁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刘莉华的行为,不宜以犯罪论处,对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

    再起诉讼

    “整个事件的核心其实很简单,就是刘莉华获得的国土证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法律工作者说,刘文成与刘莉华、常宁建行、常宁市政府之间的多场诉讼,都是围绕这一问题而进行的。

    但司法部门在调查案情时发现,问题远不是表面看上去的那样简单。

    2005年6月15日,湖南省高院向常宁市政府发出了一份司法建议书。

    在这份司法建议书中,省高院指出,常宁建行转让旧办公楼存在四个问题,一是未经批准;二是在其转让前,没有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三是转让前没有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四是国有土地转让应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其擅自拍卖行为违法。

    除了建行转让违法外,在此案中,有关职能部门也存在未依法办事的问题。发生强拆事件后,常宁市政府于2008年4月30日,针对常宁建行原办公楼及土地使用权转让作出了一个处理决定,认定常宁建行的转让行为违法,常宁建行应退还刘莉华的143万元中标款和相应利息;撤销市国土资源局对常宁建行罚款的具体处罚行为,退还刘莉华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和罚款;撤销刘莉华的第0046号土地使用证;由政府收回土地重新进行出让,等等。

    拿到这份处理决定后,吴石头和刘莉华再次不服,向衡阳中院提起诉讼。

    衡阳中院认为,常宁市政府的程序违法。据此,衡阳中院于2008年6月30日作出行政判决,撤销常宁市政府的前述处理决定,并要求在2个月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截至记者采访时止,常宁市政府尚未作出新的处理决定,围绕常宁建行原办公楼及土地转让的纠纷,尚未有一个明确的结果。

    涉及该案的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接受采访时,均表示希望尽快有一个明确结果。

    吴克成副行长说,拍卖款已经上交到上级行,不在常宁建行账上,如果要赔钱,必须衡阳分行去办。

    刘文成说,自己也是一个受害者,希望公检法依法执法:“哪一条法律规定她刘莉华可以不坐牢?”

    吴石头和刘莉华则说,七年了,自己花了143万元买的房子,现在变成了一个不大不小的池塘,到底谁该对这个事情负责?

    作为中国民间强拆的第一个鲜活样本,相关当事人还将面对不那么简单的未来。

详情请查看:http://www.efaw.cn/html/fzzb/20081113/B87426381_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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