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仅仅是不让开发商占便宜!
(2008-07-09 15:5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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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房产 |
分类: 时政感受 |
人们常常把公产房、使用权房、房改房和乡产房等统称为小产权房。它们虽然都有权利受限的共性,但在法律性质上存在很大区别。我们这里讨论的小产权房是指具 备以下四个特征的房屋:(1)建设于农村集体土地之上;(2)其建设开发未经城市规划部门和房屋管理部门的许可;(3)由所在乡、镇政府或村委会批准建设 出售;(4)买受人非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小产权房问题的成因
小产权房权利瑕疵的根源是现行法律对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限制。传统理论认为,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具有属人性特征,依附于农民在集体经济组 织中的社员权,因此不能自行转让。《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更是明确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 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上述规定,表面上维护了农民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保有,实际却阻断了农民自由处分土地使用权,获取土地升值收益的权利。与之相对的,是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可以轻易征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商业性开发,集体土地升值的收益被变相瓜分。
另一方面,由于房地产经营垄断在开发商手中,房价以与国民收入不成比例的速度飞速增长,是城市居民明知小产权房的法律风险仍然进行购买的现实原因。
三、小产权房的种类
按建设开发的主体划分,小产权房开发的主体主要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乡镇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四类;按其附着的土地性质划分,可以分为在非建设 用地(如耕地、林地等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农民宅基地上开发的房屋;按照购买目的划分,可以分为投资型和自住型两类。
四、小产权房问题的性质和对策
附:
国土部提出小产权房处理原则:不让开发商占便宜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09日07:57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 徐春柳)国土资源部执法局副局长郭宝平昨日在京介绍,目前,国土资源部关于“小产权房”的报告已上交给国务院,并提出了初步的政策。其中一条重要原则就是,决不能让开发商占便宜。
小产权房集中京津等地
郭宝平是在国土资源部的一次新闻发布会后向记者透露的,他介绍,现在社会上对小产权房的处理很关注,前一段时间国土资源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了清 理与调查,小产权房主要集中在城市,对土地需求比较紧张的地区,如北京、天津、郑州、济南等地。“当然,这还不是普查,还没有一个系统的数据,但我们在给 国务院写的报告中,建议在全国范围内做一个小产权房的普查。”
新建小产权房要严肃查处
郭宝平所说的报告,就是根据这次清理与调查小产权房所形成的,已经上报给了国务院。在报告中,国土资源部已经提出初步的政策。“当然,将来会出台什么政策,还要看国务院的决定。”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局长张新宝表示。
另据郭宝平介绍,对小产权房的处理有三个原则是必须强调的,新发生的一定要严肃查处;历史形成的,要由地方政府妥善处理;第三个原则就是,决不能让开发商在小产权房中占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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