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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时政感受 |
一、规划所的法律地位
在一般情况下,派出机构虽然具有一定的行政职能,但其在行政执法中的地位并不确定。一般而言,行政职权应由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来承担并加以实施。派出机构一般情况下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只能以设立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只有在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授权的情况下,才可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行为,此时才具有授权性行政主体的资格。因此,派出机构是否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首先要看其是否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如果得到了法律、法规的授权,还要看其行使职权是否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管辖。此时,派出机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够对其行为独立承担责任,因此成为行政复议中的被申请人。然而,需要明确的是,此种情况下,派出机构所实施的行为是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其能以自己名义作出行为的范围之内。当派出机构的行为超出这一范围时就属于另一种情形:派出机构此时是以设立它的上级机关的名义实施行为,行为效果归属于设立此派出机构的上级机关,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该上级机关,而不是作出行为的派出机构。因此,派出机构在行政复议中是否具有被申请人地位,要看作出行政行为时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本案的特点是:刘某建房,经当地的规划局正副局长和所在地的规划所长到场视察后由规划所发了建房许可证明后,依据该证明和土地部门的使用权证明向房管机关领取了权属证,而当地的规划局出个文件说n年前的建房许可证明无效;继而房管机关说权属证因为建房许可证明无效而撤消,最后政府组织人以拆除违法建筑的理由强制拆除了该房屋。可见当地规划所发的建房许可证明具有规划许可证的效力,是机关法人的行政行为,不是个人滥用职权。规划所的法律地位是清晰的。我希望在《城乡规划法》已经实施的今天,规划所的法律地位更应是清晰的,这关系到该法的实施。
二.今后强化对派出机构的法律规制与眼前本案的处理
我赞成一些专家的观点,
为进一步规范派出机构的设置与活动,促进依法行政目标的实现,使之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出台一部全国性的对派出机构进行总体性规范的法律是十分必要的。如果时机不成熟,也可先制定行政法规。其内容应包括派出机构的设置原则、条件、程序及其地位与职能。
然而在新法规出台之前,如何解决又本案为代表的规范派出机构的难题?我认为,还是一个实事求是的问题。
政府一是要以人为本。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千万不要成为拆迁公司,代表商人去与民争利。
其次,政府要讲诚信,政府官员做人要诚实。千万不要为了政绩或可能存在的“权钱交易”而忘义。
无论从哪个角度,以违法建筑拆除的理由强制拆除刘某的房屋都是一种违法行为,应当纠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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