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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的要害在于司法不公!

(2008-03-21 11:4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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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

司法不公

杂谈

 昨天下午,在全国律协会议室,参加“执行难”座谈会,自然是大家畅所欲言。

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民事诉讼法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所依据的基本程序法。我国现行民诉法实施十六年后,首次作出部分修改。此次对民诉法的修改,主要集中在再审程序和执行程序两个方面。

由于多种原因,有相当一部分判决、裁定没有得到执行,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未能最终实现,“执行难”成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为了有效执行依法作出的判决和裁定,维护法律和司法的权威,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新的法律对执行程序作出相应修改补充,将于下月1日执行。

新法主要从五个方面作了规定: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将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强制措施,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从一千元以下提高到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从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提高到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对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绝协助调查、执行的强制措施,在民诉法规定罚款的基础上增加法院有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拘留的规定。
上述的这些规定应当属于很严厉的,基本满足了法院的要求。这样的严厉措施是否就能破解“执行难”呢?我对此不抱乐观态度。

第一,“执行难”的问题的根源是执行工作日益失去人民群众的支持,原因是“司法不公”。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公安系统破案低的问题也曾困扰高层。历次“严打”,治标不治本。后来 人们认识到,破案的关键,一靠科技,二靠群众支持。于是,公安系统下大力气抓队伍建设,搞好警民关系,“110”,“禁酒令”等相继出台,效果明显。我认为法院“执行难”的问题也在于此。尤其是行政执行十分混乱,一些地方的法院成了拆迁公司,成了开发商的“清欠队”。例如北京的朝阳区法院对拖欠物业管理费的民众釆取的站台示众的方法,很不人性,引起恶劣影响。又如有的区级法院,一年执行强制拆除被拆迁人房屋3286件。这样的执行显然是“成绩”越大,对社会的和谐破坏越大。又如,无论是民事审判还是行政审判,权钱交易,行政干预是公开的秘密。否则也不会有每年6位数的当事人冲破层层“截访”来全国人大和最高法院上访。虽然,这些上访人中有缠访者,但多数人是确有冤情。

第二,目前的司法体制应当改革。审执分离是现代国家的通行作法,而我国这一问题没有及时解决。比如,监狱从公安移交给司法系统和看守所仍由公安管理,二者的区别很大,后者的人权保障就差得多。同样,执行由法院一家管理,审判中的腐败被掩盖,缺少监督和救济办法,也是一些被执行人抗拒执行的重要原因。国外的法院多数只管审判,其司法独立是有宪政保证的,而我国这一问题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基于上述理由,我呼吁,把解决“司法不公”的问题放在解决“执行难”的首要位置,绝不可本末倒置。否则,《民事诉讼法》又将和《物权法》一样是个花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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