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受国务院委托,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十四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就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时表示:目前,对于城镇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房屋的征收与拆迁的权限和程序,适用的是国务院二00一年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今年十月一日起,物权法施行后,拆迁管理条例因与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将停止执行,从而可能导致城市房屋征收与拆迁工作无法可依。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规范征收与拆迁补偿活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和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建设部拟定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建议依据立法法的规定,在有关征收法律出台前,通过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授权国务院就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与拆迁补偿先制定行政法规。
消息一出,有人高兴有人愁,而我心里是十分的担忧!今年十月一日起,物权法施行能终结这些年破坏和谐,掠夺民房的“拆迁”吗?我的判断是不能。物权法是民事基本法,她的实施无疑有重大意义。然而,中国的拆迁体现的是政府意志,民法不能直接制约政府行为。二十年拆迁的风风雨雨,最令人痛恨的是官商勾结下的扰民坑民。从政策制定到立法,再到法律的实施,法律原则在巨大的利益面前总是惨败退后。这次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授权国务院就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与拆迁补偿先制定行政法规可能又是凶多吉少。据悉,制定行政法规的工作早已经进行,但一直处于绝密状态。如此关系全局、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规的制定,竞然向人民保密,不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这本身就不正常。再想到各地多如牛毛的有关拆迁的地方法规、规章、红头文件,早就应当清理却一直在适用的普遍事实,所以我断定物权法的实施不能终结拆迁,反而有可能把开发商的商业拆迁披上“公共利益”的外衣,进而实行征收。<物权法>以及征收行政法规便可能成为扰民之利器。若是如此,百姓苦,社会亦无宁日。不能不让我们担忧!
此外,汪部长说错了一个事实:《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不是国务院二00一年制定的,而是这一年修改的。这个简单的事实为何说错?至少表明汪部长向人大所作的说明没有经过专业人土的审稿。草率如此,更令人担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