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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个人房贷律师费的“终结者”?很多人在问这个问题。然而我可以告诉大家的是:这个问题没有答案!因为,应当答复民众并有权利答复的人是最后交卷的人。
在全国施行了9年之久的个人购房贷款过程中银行委托律师向消费者收取律师费这一不合理现象,从行业主管部门到媒体,从受益的律师到我们这些年龄大的律师,都没有在合适的时间站出来讲出真话。是一位我至今只在2006年七月中国律师在呼和浩特召开的《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见过的被评为优秀论文的作者--一位年轻的内蒙古女律师,她在会议上大声呼喊这个显而易见的大问题。这个律师经过我查当时的会议记录和论文集,应是内蒙爱德律师事务所的赵莉律师。
谁是个人房贷律师费的“终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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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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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23日上午,北京市消费者协会、银行业协会、律师协会联合发出公告:在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过程中,聘用律师时,要坚持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银行委托律师,银行付费;购房贷款消费者委托律师,由消费者付费。在北京市施行了8年之久的个人购房贷款过程中银行委托律师向消费者收取律师费这一不合理现象从此画上了句号。(1月23日《北京晚报》) 谁请律师谁付费,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律师费应由请律师的一方支付。银行抵押贷款业务律师是由银行指定的,而不是由消费者请的。银行请律师帮助审查借款人的贷款资格和还款能力,其目的在于为银行规避风险,是为银行服务的,银行是受益人。而且,也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办理购房按揭贷款必须聘请代理律师。显然,如果银行不指定律师进行代理,买房者可以节省相当的不必要开支。 房贷律师费自产生以来,一直受到社会各方质疑,多位法律学者曾指出,房贷律师费违反了合同法中合同自由和谁享受服务谁支付费用的原则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方式条款。此外,中国消费者协会也多次将其列入霸王条款,有关官员曾十分明确地表示,无论借款人还是银行,谁享受律师服务谁就应承担付费义务,银行无权为借款人在支付律师费方面设定义务。这种情况的出现,是银行借助自己优势地位在进行强制交易。 现在,银行终于“低下了高贵的头”。然而,如果认为这是各方“奔走呼号”的结果,或是银行迫于“消协明年开始要有所动作”的压力而被迫签订的“城下之盟”,就大错特错。因为放弃霸王条款就等于放弃收益,而且,根据以往的经验,银行从来就没有这样的“不光彩历史”,比如跨行查询费、小额帐户管理费、31日不计息……,哪一件不是一路高歌猛进,势如破竹? 从另外一个方面看,早在三方“联合公报”之前,工行、农行、交行、光大等一些银行已“先行去势”,免去了律师见证环节。据业内人士分析,免去律师见证环节并不是因为银行发现自身违法或“良心发现”所致,而是另有隐情---有的银行发现律师见证流于形式,规避不了风险,产生大量假按揭。 因此,个人房贷律师费真正的“终结者”还是银行自己,是银行独有的仔卖爷田不心疼的“粗放经营”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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