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类: 时政感受 |
上诉人“死在法院”的法律问题
第一,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之一的建筑业已有多年被玩“空手道”的开发商“鹊占鸠巢”而举步维艰,虽然有总理为民工讨工资为代表的体现了社会各方面关注的清欠动力,但就全国而言,建筑企业仍是弱势群体,被拖欠被克扣工程款的情况十分严重。方克伦所承包的工程造价被压到是令人难以想象的数字,住宅楼的工程款被压到不足300元1平方米,导致方克伦承建两幢房子不仅无利可图,反而欠下200多万元的债务,这是让施工者卖血!开发商与建筑商的地位如此不平等,暴露出金钱对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挑战。
第二,人民法院是保证社会和谐与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人们对此寄以厚望。然而,法院素质源于法官的素质,而法官亦是社会一分子,同样有着七情六欲,素质自然有高有低。素质高如宋鱼水,公正断案为法院增光,素质低者便是汤中鼠屎,受损害的是民众对法治的认知。方克伦一案,从一审到二审的法官之言行确有不当之处,对方克伦的死亡负有一定的责任。好在该省高院的决策层对此已有措施,工程款纠纷一案已重组合议庭进行审理,相信会有一个相对公平的二审结果,而有关责任人员也能受到教育。
第三,方克伦是一个悲剧中的英雄。人的生命是宝贵的,以死来抗争,来寻求一个公平的判决,代价过高,当不能以此为例。但是方克伦的死,却表现出男子汉的那点敢于牺牲的精神。他可能是不自觉地为四千万建筑工人做出牺牲。我曾到过很多建筑工地,也进过很多建筑工人居住的工棚,深知建筑业与建筑工人之苦。当我们住入宽敞明亮的新居,应想到是建筑工人的血汗使大厦矗立的,社会应尊重他们,应善待他们。工程款不被拖欠,这应是和谐社会,诚信社会的标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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