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论之三:拆迁制度的适用范围之争
我们现在讲拆迁是城市房屋拆迁,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只管到房屋拆迁中的一小部分,这是个大问题,另外还有水利工程的拆迁补偿条例,基础设施工程、西气东输工程、南水北调、南煤北运等都会遇上拆迁,但现在的305号令管不了,怎么办?有的地方按土地管理法来执行,但土地管理法有一个很大的弊端,其第25条规定,对房屋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不服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由批准征地机关裁决,裁决不服的进行诉讼。而现在的征地批准机关是省政府,这样就一定要做好群众工作,别让群众闹,否则就会很尴尬。本来可以按城市房屋拆迁规定执行,但不按此操作,要按土地管理法进行。让群众交土地,群众不满意,查你补偿标准,一看是省政府批的,先要市政府协调,那肯定是协调不好的,否则就不会有矛盾了。协调不好打个报告要求省政府裁决,一个人也可以,如果征一万亩,牵涉到5万人,只要有一个人提出,省政府就要对方案进行审查。省政府是查还是不查呢?如果查了,那必然要耗费大量的精力而陷在其中;如果不查,群众不满意就可以省政府行政不作为而将其作为被告诉诸法庭。因此我们的城市规划一定要改,我建议两条,一是城乡一体化,不要城市、农村分开搞,实践中不好操作,比如拆迁中最难的城中村问题,城乡结合部问题,都是因为条例的适用问题所带来的。只管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问题,所以要扩大,城乡一体化,现在这一点已经被国务院法制办接受了,现在正在搞的就是《城乡规划法》。第二条建议是抓大放小,现在发一个一书两证,一书是选址意见书,二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那和土地规划相吻合,这就够了,下面的工作就不要管了。现在还发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建设单位根据规划将设计图纸、方案、施工图等上报,这样规划人员不仅要是规划师,还要是工程师,实际情况是那些图纸规划人员并不懂,管不了这样上报的规划压在那里,开发商靠关系搞规划,带来很多隐患。如湖南衡州大厦就是典型,烧死20个消防官兵,公安部至今都在讲,城市规划部门没责任么?本是七层建筑擅自加高到八层九层,底层本是商店,却改成仓库堆了大量的易燃易爆品。规划部门就抓好规划设计条件上,层数、容积率、绿化率是否达到了要求,其余的就让行政执法部门去管好了,这就是抓大放小。
回到我们的房屋拆迁问题上,城中村拆迁、郊区农村拆迁,国内目前做法是两种,一是完全按农村土地拆迁执行,但这样风险很大,一闹就闹到省政府,让省政府裁决;第二种是两步走(拆迁管理书中两步走)的方法,先把房子征收,把土地款发掉,变成国有土地,再开始第二步城市房屋拆迁。这种两步走也有尴尬,如果这块地是定了开发项目的,那么开发项目谁出钱?如果按征地讲,这地是政府征的,应是政府出钱。按土地招拍挂来讲,这时候开发商还未确定,不能用开发商的钱。有的地方两步走就出了问题,浙江某地就是先谈好开发商,用开发商的钱去征地,这就违反了国家三令五申的土地招拍挂的规定。所以我现在建议走一步半,先走半步,再走一步,一分钱不支,在于对法律的理解。土地的使用权的变化以什么为准?按民法通则,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怎么除外?土地是实行登记制度,其权利以政府登记为准,实际就是以批准征地登记之日起土地使用权就变化了,不再是集体土地了,而转为了国有土地,以前写得不清楚现在这一点在物权法上写得很清楚。现在要解决的问题是,从批准征地始,这块土地的使用权就变成国有的了,现在只是让被征地农民交出土地的占有权和使用权,什么时候交出?所以设计先走这半步,打个报告,按征地程序把这块地批下来,并不是向农民征,而是办理征地批准,从而改变性质。等征地批准后完成招拍挂,按城市房屋拆迁的全套程序走一步,进入城市房屋拆迁的规范管理。按标准给予农民补偿,农民交出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需要公布的是征地补偿方案,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方案,如果有建设项目,就列入到城市房屋拆迁中走。从实务操作来看,这种一步半的方法比较适合现在的国情。现在有些地方还愿意按土地管理法来进行拆迁,是想执行按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来作为征地费用,但这一点在操作中是无法实行的,比如宅基地,可能前三年并没有产值;或者房屋用于出租的,按年租金的30倍来计算也缺乏可操作性,所以地价是按基准地价来的,拆迁来进行评估,评估的结果相对会低于城市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但肯定会高于原先的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以土地基准价来作为补偿标准,农民是有益的,对政府来讲也好,因为招拍挂的价格一般是高于土地的基准价的。
第二个争论较大的问题是土地储备问题,这就是修改土地管理法时何第58条未引起太大的争议,就在于一部分站在开发商立场上的学者、官员他们急于在土地管理法修订中把土地储备制度合法化,并且做了大量的工作。现在的情况很尴尬,从中央来讲,除了土地整理办法是个部门规章,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法规来确认土地储备制度的合法性。而土地管理法在争论中很明确了国有公房企业土地到期的可以收回,废弃的港口、机场等可以收回,没有说群众的合法房屋可以收回作储备。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公共利益需要,二是实现城市规划和旧城改造的需要,这也不是储备。第58条就是这种争论的结果。有些地方出台了城市建设征用集体土地管理办法,比如天津、浙江宁波,就把土地储备制度落实进去,有的地方直接制定了关于土地储备制度的法规。全国人大正在摸底,按规定,地方性法规应报国务院审查,现在关于争论已经结束,下一步关于土地储备还要不要?土地储备不是拆迁的范围,从根本上讲,土地储备的范围应该是荒地、废弃的地、没人要的地,有人住的土地不需要储备,而实际的情况是哪块地好就会被储备起来,这显然与拆迁制度的本意和拆迁制度的实施范围相违背。
第三个关于适用范围的争论是城市房屋拆迁范围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但现在却进入了一个误区,认为属于房地产开发的才需要,不属于房地产开发的就不需要。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范围的城市规划区理解为老城区,有的地方城市规划扩展很快,扩展的地是否适用?应该是适用的。其中比较麻烦的是基础设施建设和大型水利程一般都在农村,遇上拆迁怎么办?是用征地的方法解决还是用房屋拆迁的办法解决,现在比较一致的观点是与城乡规划法相结合,遇上房屋拆迁,不管什么项目都进入到这个范围。所以今后拆迁管理部门担子重了也不重了,重了是因为今后什么拆迁都得管理,包括基础设施建设、修公路修铁路。但同时也轻了,是因为公用利益实行征收征用的办法,把房屋征收,土地使用权征用过来,目前从国务院法制办起草的征收征用办法,我认为符合中国国情,征收征用体现国家意志。拆迁管理部门作为不动产的征收征用管理部门遇上公共利益项目就发布一个征用令,老百姓按期要拆,征收令一经发布就要执行,不服的话可以打行政官司,这种方式比目前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夹杂在一起不分的情况要好。现在的情况是既使遇上因公共利益需要拆迁,还要看裁决,裁决不服还要诉讼,执行的时候还要看法院的脸色。征收就不在存在这一问题,先执行,当事人有意见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上诉等。按这套程序走,拆迁管理部门工作比现在又要轻松一些,尽管任务加重了,但程序减轻了。关于商业开发将来还会有变化,就是条例规定,我们仍然站在政府管理的角度,怎么走仍然在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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