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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文闲赋(10)- 以身作则与“以身作贼”的链接

(2006-12-07 19:18:44)

昨下午多喝了杯咖啡,半夜醒来突然想起不知何许人,用“以身作贼”把以身作则幽默了一把,于是便左思右想,把这两个词作了无数次的链接。万千的思绪琢磨了半宿,直到天蒙蒙亮方才睡去,醒来仍然觉得这个命题很有意思。

一、古人云:善禁者,先禁其身而后人;不善禁者,先禁人而后身。先禁身而后禁人者不胜枚举,明宰相于谦堪称楷模。他位居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宰相却清正廉洁,一身正气。曾题诗拒贿云“手帕蘑菇及线香,本资国用反为殃。两袖清风朝天去,免得闾阖话短长”。先禁人而后禁身者大都乐极生悲。如成克杰、胡长清、胡健学之流,他们经济上贪得无厌,利用职权大肆索贿受贿,政治上蜕化变质,与党离心离德,实属“以身作贼”之样板。

以身作则与作贼,是对截然不同两种人的要求。“以身作则”,是要权利者们以道德表率律己、示范、奉献和牺牲,意在“以身立法”。如美国的开国总统华盛顿所立不得连任两届以上之“则”;二是后继者身体力行,守而勿失式的“作”,原创固为一法则之“立”,继守更不失是一法则之“立”的关键。

“以身作则”而不是“以身作贼”,这“贼”,当是从文化或精神意义上讲,并不一定指偷东西。“作贼”者,法为束人,非律己,守不守大无所谓;别人守不守与我无关。如古时把家规家法当成“法律”的之奴,挖空心思违犯;也象旧时,官吏百姓把国法仅当成“皇帝的王法”而时刻寻避。对今天民主的法律而言,这种心态则是法治之大敌也。
  二、怀“作则”心态,想要一份利益,就要主动承担一份义务责任,用己之“身”树法之“则”,如同在商场里买东西必须支付价金一样。只有用支付“价款”的亲身行动,才能共同作成一个“交易自由”的“则”。今则不然,相当一部分人的心态。只想要权利,不想尽相应的责任,近乎“作贼”。

怀“作贼”心态,当然是反上述心态行径,更重要的是不尊重法律、不守法律,对违法者不尽监督斗争之责任的行为。但细想起来,被要求以身作则之人,在“作”之时,也确要线“以身作贼”,此乃正话,非反说。想贼在“作”之时、之刻必小心、必谨慎为之,且先要“律己”,律己之声、律己之步、律己之行、律己之态,反之必现形。而作则之人也必须律己之声、律己之步、律己之行、律己之态,反之与“作贼”同。

三、有民谣讲“官人与贼不争多”。其实,贪官与贼人毕竟是有所区别。贪官是官不是民,是握权者。贪官知法而犯法,执法而枉法,所盗窃的不仅仅是国有资产,而且还是纳税人的血汗。观历史上,贪官污吏的违法所得,其财富之巨是任何盗贼所望尘莫及的,因而,贪官于国之祸害乃任何盗贼所无法比拟。

贪官腐败,自古皆然。问题在于为什么他们能够腐败?个中原委并不复杂。拥有着具体掌握并负责分配资源权力的人和制约监督机制的则,就使得人手中之权的随意性,于是便有了隔三岔五地从财务提数百万元,砸到澳门赌场之“贼“;便有了我在公司说一不二,我说什么是什么之则,就这么一“贼”一“则”的以身家伙们,眼不眨地便把老百姓辛苦挣来的500万血汗钱送进了赌场。

四、综观中国历史,惩治“以身作贼”者最厉害的皇帝恐怕是朱元璋。他便对吏治整顿格外重视。他曾告诫群臣:“朕昔在民间时,见州县官多不恤民,往往贪财好色,饮酒过度,凡民之疾苦,视之漠然,心实怒之。故今严法禁,但遇官贪污,蠹害吾民者,罪之不恕”。朱当朝时,为严惩贪官,以儆效尤,其刑法之重实属罕见。他不仅恢复了去膝、阉割、斩指、枷号示众、枭首示众等肉刑,还增添了墨面文身、挑筋剁指、断手剥皮等闻所未闻的酷刑。

朱元璋曾规定,地方官吏凡贪污钱财价值银60两以上者,对其都要枭首示众,然后剥皮。按照朱元璋的命令,各府、州、县、卫的衙门左边,必须建立一座剥人皮的“庙”,称之为“皮场庙”。凡被处以剥皮之刑的贪赃官吏,都要在此庙施行剥皮。人皮被完整地剥下后,还要将杂草充填在皮囊之中,悬于官府公座的两侧,使继任者日日观看,触目惊心,知有警惕。这一招实在厉害,您琢磨,无论是谁为官当政,每日上班,升堂办公,一眼就能瞧见办公桌边挂着的“人皮灯笼”,那头皮还不发麻?

然如此严刑,贪官仍烧不尽、吹又生般的繁衍。以至于有民谣唱道:“解贼一金并一鼓,迎官两鼓一声锣,金鼓看来都一样,官人与贼不争多“。意思是说:押送盗贼时,官差们要敲一声锣一声鼓;而迎迓官员时,官差们则要敲两声鼓一声锣。官差们所敲的锣鼓看起来都是一模一样的,而在老百姓心中,甭管是当官的还是作贼的,其实都差不了多少。

今日,作则与作贼颇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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