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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管理的专业素养及其他

(2006-10-29 17:33:07)
地名管理的专业素养及其他
《南方都市报》10月28日的A23版上登有秋风先生的专栏文章《地名根本就不是政府经营的资源》,文章道理讲得很好,但有两点瑕疵。一是地名确实是公共资源,应当由政府管理,但政府不能搞有偿命名,经营之,但非为卖钱。《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和即将出台的《深圳市地名管理条例》均明确规定,不搞有偿命名。正是看到了如秋风先生所言的诸多坏处。在贵州遵义已发生过一条市政路有偿命名收入100万,后来由于某种原因要改正之,又花掉200万的事。尤其对于道路而言,“夕阳”公司花钱买来了“夕阳路”,则黎明公司绝不愿到这条路两边去,所以不妥。二是地名命名“不是什么重大事务,也不需要借助强制性权力,相反,它所需要的只是某些不太高的专业素养,而社会中具备这样素养的人所在多多,退休教师、文人墨客显然比官员更适合于给地方或道路起名字。”我绝不是因为自己现在是专职管地名的,就对“素养不必高”有反感。在起草《深圳市地名管理条例》过程中,略窥地名的堂奥,发现在地名问题上,出租车司机、警察、邮递员、刚进城的民工,看问题还是比较清晰明确的,而退休教师、文人墨客往往被“文化”搞得挺矫情,一出口就说错。
在地名之外,有许多看起来挺高深的决策问题,倒也不需要太高的素养,比如花那么多钱的国家大剧院到底该不该建,一个没多少文化的普通市民组成听证班子,也知道该如何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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