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形式和理念
我不是出于自觉的好奇,而因为饭碗职业的关系,涉及地名问题有两年多的时间,与深圳市从事地名管理和地名研究的同仁们,还有国内地名界的专家们多有交流,形成了一些关于地名的框架性思考。这些思考多多少少会融到正在研制中的《深圳市地名管理条例》之中去。深圳城市规划与设计研究院的内部学术交流刊物《规划评论》专门开设一期地名专刊,嘱我写一短文阐述一下我个人的观点,以为地名这个既古老又年轻的学科,添加一点砖瓦之类便宜货色。思考主要是立足于现实社会生活对地名使用提出的迫切要求如何尽可能有效地满足,而不是进行博大精深的关于地名的理论建构。
从当代文论或文化人类学角度对地名进行研究是浩瀚无垠的研究领域,倘若在学院的知识分子对此进行系统的、独辟蹊经的研究,可能会非常有趣,如米歇尔·福柯的《监狱史》一般。古代《三海经》是异常难得的学术成果,历代以来的关于地理、风物、名数的变化之著述也不可谓少,而《山海经》戛戛立于学术之林。在国际上,地名也成为值得认真保护的非物质类文化遗产。而我们甚感惊奇的,在于我们在现实社会中正在传承这种珍贵的遗产,可能,也在参与创造可以流传下去的精神成果。
拔到这么一个骇人的高度,已经有些诚惶诚恐了。
下面,我就深圳市地名现状及未来规范化的形式方面,讨论几个问题。
一是现状问题的表征及焦虑的缓解。初涉地名者往往会为地名的重名、无名及标志不清所困扰,稍加思考者首先会想到地名的文化与审美情怀,在城市生活中不能迅速而准确地交流、标志地名信息,会影响城市运作的效率。效率问题最尖锐地表现在报警、出警、救助的目标地点的把握。在近一年来切入地名管理条例的研究时,从这种效率的底线运用出发,使我们的思路清晰了很多。深圳市今年作为基层基础年,公安部门提出普及楼门牌的目标,促进了准确的地址点信息系统化作为地名管理与服务的基础的理念。这一现实需求,使我们避免了过早步入地名的文化性、审美性要求的沼泽。
基于准确的地址点信息的建立,城市需要对各层次各种类的地名进行格式化、规范化。地名的种类不是能够严格地界定的,但在使用中可以作出相对清楚的约定。
建筑物、公共与市政设施、城市公共开放空间、自然地理实体、道路、桥梁、港口码头等类别及其命名操作的特性,可以根据其空间形态和管理性质作出区分。对于道路而言,本身又存在不同等级,到底什么级别以上的道路该拥有名字,至今我们也还在研究之中。从报警、出警这类底线问题出发,似乎只要是公共通道,不管它有多宽、能否通车,均应该给予名字才是。
深圳市早期开发模式是全境开拓,因而建筑物命名不规范、道路无名、重名现象,以及自然地理实体模糊粗疏,专业化的公共设施,市政设施未及给予系统的命名、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形态和命名均未进入规范程序等诸多问题并存,一定程度上引起了城市的焦虑感。
二是地名规划与城市规划的关系。与国内地名同行们交流,大家普遍有一个共识,即在城市区域,地名的管理结合于城市规划是有效率的,而内置于民政部门的城市地名管理是难奏效的。基于深圳行政架构与城市规划体系,我们初步确定地名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地名控制性详细规划三个层次,以及根据需要而定的一些专项规划。依托于深圳市全面推进法定图则的进程,地名控规也将融入其中,将进一步完善法定图则之编制,也为全市地名管理细化找到一个利器。
三是地名的公共属性、文化自觉与开放视野,即使是公民个人,其人的社会性之一部分就是个人的公共性,个人的名字,其实也是供公共使用的,细究之下,个人的命名其实不是完全自由的。城市中的空间实体,一旦它具有确切的地名意义,则要对它命名,首先强调的是其公共属性,基于此类理解对命名作出一些适当的规定是非常自然的事。在建筑物命名方面,我们作为地名管理部门常常会和开发商、产权拥有人发生矛盾,除了关于命名的技术细则,如专名、通名的理解有分歧,往往更深层的原因在于对所拥有地名的公共属性缺乏透彻的了解。文化自觉则表现于而且主要地表现于以地理历史的了解与尊重,当代流行时尚要进入地名系统,则需要高度复杂的过滤。故而,与其谋求高度复杂的文化过滤,还不如采取较为便利的依赖已往的历史的途径。在地名的文化自觉中,厚古薄今的路径,可能需要更基础性的研究作为支撑,但我们凭综合的直觉得出的判断,应该有其真理性。开放的视野,则源于对现代价值的理解,我们在城市地名体系的构建中,不能立意于古时文人士大夫对于某一山水风景的理解,我们所需的层次化、体系化的地名,不是那种“三十六景”、“七十二景”式的语言游戏,在管理条例中,对这一体系有详尽的规定,在此不表。
有了以上几方面的基本考虑,对即将交付公众和政府各部门讨论的地名总体规划和地名管理条例,我们还是充满信心。地名问题很复杂,但我们会发挥我们的智慧,尽量找到简洁有效的办法,使深圳的地名使用有便利之愉悦、有淳化风俗之启发,并成为提升日常生活的文化氛围的有机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