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该发生的贵州关岭警察枪杀村民事件
(2010-01-16 04: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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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这是一件不该发生的事件,可毕竟还是发生了。1月14日《京华时报》报道,12日下午,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发生一起暴力袭警事件,两名男子在民警正常执行公务时,暴力袭警并公然抢夺民警佩枪,被子弹击中死亡。
说不该发生这样的事件,原因只是两名郭姓村民与另两名村民打架,作为派出所的民警接群众报警,及时地赶到现场进行制止,这是值得肯定的。问题是这样的打架之事又是如何演变成暴力袭警事件,最后两村民郭永忠和郭永华又是怎样被击毙的?郭永忠和郭永华又是什么关系,他们为什么要暴力袭击?民警鸣枪示警后,对方还敢去抢夺民警的佩枪?报道没有作详细地说明,让人感到扑朔迷离。
我在乡村生活了几十年,村里人与村里人打架是常有的事,但从来没有看到过闹出人命案的事情来,他们打架过后,过一段时间又会打招呼,甚至在一起花拳喝酒。打架也有人劝架,但从来没有人会打劝架人,如果打劝架人会引众怒,因为人家劝架就是为了不把事闹大。我却不知民警去制止打架,反而把事闹大了,闹出人命案来。村民暴力袭警,民警受伤了吗?这个暴力这么解释?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条规定: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在村民打架这样的事件中,不应该使用武器,村民打架,村干部去调解和制止,难道还要拿器械去吗?那不但劝不了架,可能是火上浇油。
近年来,警察在执法中遭遇暴力时,使用枪支造成人命的事件,其实并不少见。警察有持枪执法权力,但是也必须严格按规定开枪。北京律师刘晓源建议说,规定警察在执法时,如果违反法律规定执法,造成了百姓身体伤亡,应当承担袭民罪的刑事责任,这个罪名的刑期,应当高于一般的故意伤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