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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西安中介市场 新收费标准下月施行

(2009-12-31 10:07:17)
标签:

规范西安

中介市场

新收费标准

下月施行

房产

 为了规范西安市房屋中介机构服务收费,近日,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房屋管理局制定并印发了《关于规范房屋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将于2010年1月实行。

   长期一来,西安房地产中介市场一直沿用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部(1995)971号文件;西安市物价局、房地局、市价房发(1995)第218号文件所制定的收费标准。由于市场原因,中介机构在买卖房屋时对买卖双方各收取1%-1.5%不等的中介费;租赁房屋按不同价格收取双方各半个月到一个月租金的中介费。因行业管理粗放,从业人员良莠不齐,致使行业收费宽泛、混乱,缺乏刚性。《通知》出台给市场经营加上“紧箍咒”,使中介机构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关于规范房屋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与以往收费标准相比突出了6大特点。
    1.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按照“诚实信用、质价相符、自愿有偿”原则,可书面约定中介服务收费的分摊办法。
    2.中介服务项目实行菜单式收费。明确、细化了服务内容,使中介工作具体化、透明化,有章可循。
    3.明确了收费指导价。制定了收费指导价上限,明确了不得突破上限的刚性标准,杜绝了各自为政乱收费的现象。
    4.实行明码标价制度。要求中介机构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由西安市价格监督检查局监制的明码标价表。
    5.不得重复收费。在提供房屋买卖、租赁中介服务收取中介服务费时,不得就同一房产交易重复收取咨询费、看房费,凡未明码标价的收费,委托人有权拒付。
    6.建立了《经营性服务价格(收费)证》年审制度。规定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分别负责跨区域连锁中介机构和本行政区域内中介机构的收费办证、年度审验工作。

    《通知》与目前市场施行的收费标准相比,50万元以下标的,买卖双方各收取1%,降低0.5%;50万元以上标的,买卖双方各收取1.25%,降低0.25%。针对服务以外的项目,《通知》强调,只要牵扯到收费,双方可提前协商,书面约定。

   《通知》出台在业界引起极大凡响。业内人士普遍认为,《通知》为规范房屋中介市场有一定指导意义,但应体现维护消费者和中介机构双方的合法权益。一味降低收费违背市场法则,不利于市场发展。长此以往难免会出现“按下葫芦浮起瓢”的、治标不治本的现象。业界同时希望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在检查、监督、查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中介机构的同时,对不尊重中介机构劳动成果的客户“跳墙”行为应有所约定。

 

规范西安中介市场 <wbr>新收费标准下月施行
                                      本《通知》2009年12月21日公示,30个工作日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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